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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全面修订
    《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
    2013-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编辑 衡道庆

      

      1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据了解,上交所此次发布的《细则》,是对该所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全面修订。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引》发布已经5年多,其间该所先后针对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和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监管等发布了一些补充规定;同时,近年来一些新型的证券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频频出现,亟须对现有的市场监控规则予以完善。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及时清理、整合业务规则,上交所在《指引》的基础上制定了《细则》。

      与《指引》相比,新发布的《细则》内容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债券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目前上交所债券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由于部分债券流动性不足,债券交易价格异动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债券指数大幅波动。针对上述情况,《细则》增加了该所在债券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时采取“盘中临时停牌”措施的规定。

      二是整合了现行业务规则中与证券异常交易监管相关的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关于盘中临时停牌。《细则》除增加了债券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外,还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含新股、增发、恢复上市、重新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等规定一并整合了进来;第二,关于自律监管措施。为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监管,上交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增加了“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的监管措施,此次修订将该措施及其他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一些监管措施整合了进来;第三,关于股票停牌核查。题材股的炒作一直是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实践中采取了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的做法。此次修订,明确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向市场公告。

      三是完善了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一方面,近年来,信息技术在证券业的应用更加深入(如“程序化交易”),一些新型的证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开始出现,现行业务规则还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定,需要做出增补。另一方面,现行业务规则关于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存在一些交叉、重叠的问题,为增强规则的清晰性和统一性,本次修订也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整合与完善。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将严格执行《细则》的规定,严密监控各种异常交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