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石岘纸业 编号:临2013-042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3年12月6日以专人送达、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2013年12月18日下午13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郑艳民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议案;
由于公司董事杨凯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名许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许志强先生简历附后。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的任期与本届原任董事的任期相同,即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补选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许志强先生为公司董事,经审查其个人履历,了解其教育背景,没有发现《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董事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许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有效票数8票,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因公司杨凯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为满足公司财务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郑艳民先生的提名,聘任李支农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李支农女士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财务总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李支农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支农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表决结果:有效票数8票,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8日
简历:
1、许志强,1963年6月出生,高级工程师,曾任延边晨鸣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延边双鹿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
2、李支农,1963年8月出生,高级统计师,曾任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现任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长、延边双鹿化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石岘纸业 编号:临2013-041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于2013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90,554,044股,占公司总股份53,378万股的35.70%。董事长郑艳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崔文根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参股子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0,554,0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继续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0,554,0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隋海波、李国平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