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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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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3-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12月17日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3年12月18日在上述网站和报纸上发布了《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代码:080008)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3层

    公证员:王顺心、张玮炜

    电话:(010)68096201、68096188

    传真:(010)68096204

    邮政编码:10003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12月20日,即该日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2.本次议案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如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则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次议案未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晓晖、潘道义

    联系电话:(010)82019859、82019963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

    电子邮件:txfund@csfunds.com.cn

    网站:www.cs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会对本基金的正常申购赎回造成影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附件三:《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修改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业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针对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审议如下提议:

    一、变更本基金的投资主题、基金类别及投资组合比例

    鉴于本基金成立以来,具有自然资源禀赋的行业(农林牧渔、采掘、有色金属)和具有品牌资源优势的行业(汽车、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医药生物、景点旅游)发展增速放缓,上市公司股票业绩表现一般,基金管理人投资上述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难以做出出色的业绩。而战略性新兴产业,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具有市场空间大、产业阶段性高速增长、业务规模扩张期企业盈利能力大幅提升等特征,基金管理人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股票,可以更加积极地抓住其高速增长带来的市场机会,从而提升基金业绩。

    另外,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当市场长期处于熊市时,本基金股票仓位最低只能降至60%,难以规避市场下跌带来的业绩下行风险。

    因此,为提高基金业绩,同时降低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本基金的投资主题由“泛资源”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投资组合比例中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变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票及债券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二、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名称

    本基金投资主题、基金类别及投资组合比例变更后,基金名称由“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地,需将《基金合同》名称由《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为《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变更投资目标、理念、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主题、基金类别及投资组合比例变更后,相应地,需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业绩比较基准。

    1.投资目标

    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由“本基金将灵活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中国泛资源经济发展的长期收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变更为“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收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理念

    将本基金的投资理念由“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把握自然资源价格上涨与品牌消费需求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大投资机会,通过投资战略新兴产业里的股票和债券,可以分享其中历史性机遇”。

    3.投资策略

    修改后投资策略中,本基金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含义界定为“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目前在我国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并且,新兴产业本身是一个动态更新的概念,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商业模式、新目标市场和相关政策的变化,不断更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

    修改后的投资策略要点为:“战略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方法,通过对宏观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定性定量地分析,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首先从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中筛选出符合战略新兴产业特征的股票,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再结合定性定量分析,从公司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和股票估值三个方面对初选股票池内股票进行评估,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最后,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运用数量化分析决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对不同债券品种,尤其是战略新兴产业相关债券的影响,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4.业绩比较基准

    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70%*沪深300指数+ 3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变更为:“50%*中证新兴产业指数+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根据上述提议,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另外,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部分条款或对《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部分条款,在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中一并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关于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附件二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二:

    关于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10月26日正式成立运作。由于中国经济进入转型升级阶段,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该基金的投资主题不能适应现阶段股票型基金投资理念,不利于基金管理人做出出色的业绩。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合同》名称

    将基金合同的名称由“《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为“《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调整“二、释义”中部分内容

    1.修改第二章中与《基金合同》名称、基金名称有关的条款

    2.删除“7.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定义

    3.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修订“《基金法》”、“《销售办法》”的释义

    原文为: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变更为: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4.修改“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和“存续期”的释义,并根据行文调整序号

    原文为: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变更为:

    “29.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生效,《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本基金合同终止日: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删除“32.基金募集期”、“40.认购”的释义

    6.修改“54.不可抗力”的释义,并根据行文调整序号

    原文为: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变更为: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四)调整基金的类别、投资目标、理念、范围、业绩比较基准

    主要为“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部分内容。

    1.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类别

    原文为:“股票型”

    变更为:“混合型”

    2.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原文为:“本基金将灵活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中国泛资源经济发展的长期收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变更为:“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收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的投资比例

    原文为:“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变更为:“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票及债券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4.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原文为:“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把握自然资源价格上涨与品牌消费需求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大投资机会,通过投资战略新兴产业里的个股,可以分享其中历史性机遇。”

    5.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原文为:“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产配置方法,灵活配置国内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体系,通过对宏观基本面及证券市场两个层面的因素定性、定量地分析,形成对各个证券市场不同投资机会与风险的整体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1)泛资源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泛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品牌资源。具有自然资源禀赋的行业与具有品牌资源优势的行业统称为具有泛资源禀赋的行业。

    具有自然资源禀赋的行业,主要包括农林牧渔行业、采掘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等,将在经济复苏与繁荣时,从自然资源价格的上涨中受益。

    具有品牌资源优势的行业,主要包括汽车行业、家用电器行业、食品饮料行业、纺织服装行业、医药生物行业、景点旅游行业等,可以有效转嫁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行业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2)泛资源子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是泛资源主题基金,行业配置策略体现在对各类泛资源子行业的配置上。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判断各子行业的行业景气状况、产业政策变化、行业生命周期,结合行业可投资的规模和相对估值水平,适时调整各子行业的配置比例。

    A.行业景气状况:结合宏观经济背景与产业链发展,分析下游产品对上游资源以及消费市场对下游品牌产品的需求状况,判断各子行业景气特征;

    B.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行业相关的扶持与压制政策,判断政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C.行业生命周期:判断各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D.行业相对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子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提高被市场低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股票资产选择

    (1)泛资源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针对沪深两市具有泛资源禀赋的全部上市公司,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到泛资源初选股票池。

    本泛资源初选股票池将不定期地更新,动态纳入符合本基金要求的上市公司。由于科技进步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泛资源禀赋定义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3)泛资源优选股票库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大类股票池内各只股票的经营状况、股票估值等影响股票走势的因素,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组成本基金泛资源优选股票库。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分析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营销策略、成本控制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具有自然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将重点关注其公司自然资源储量与开发能力。对于具有品牌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将重点关注a.消费者品牌认知度与忠诚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否在行业中位列前茅,是否保持稳定或持续提高;b.议价能力:对采购成本是否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以及对产品销售是否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泛资源优选股票库。

    (3)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债券类资产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分析决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变更为: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产配置方法,灵活配置国内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的股票和债券,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体系,通过对宏观基本面及证券市场两个层面的因素定性、定量地分析,形成对各个证券市场不同投资机会与风险的整体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的研究、券商研究机构的研究,并参考《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目前在我国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新兴产业本身是一个动态更新的概念,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商业模式、新目标市场和相关政策的变化,不断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一方面,将那些运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新商业模式等的行业纳入新兴产业的投资范围;另一方面,对于随着原有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等的推广而发展的行业,如果仍然具有的较高发展速度和利润水平,也会被纳入到新兴产业的范围;最后,对于随着相关技术成熟,商业模式普及,行业竞争加剧,利润增速下降等而逐渐进入平稳运行期的原新兴产业相关行业,本基金将其剔除出新兴产业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和债券分别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库和债券库。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票及债券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战略新兴产业子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是战略新兴产业主题基金,行业配置策略体现在对各类战略新兴产业子行业的配置上。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判断各子行业的行业景气状况、产业政策变化、行业生命周期,结合行业可投资的规模和相对估值水平,适时调整各子行业的配置比例。

    A.行业景气状况:结合宏观经济背景与产业链发展,分析各种新兴技术、新兴生产模式以及新兴商业模式等的成熟度,以及新兴产业中的子行业对于传统行业的替代空间和市场空间,判断各新兴产业子行业景气特征,选取行业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技术基本成熟,政策性推动敏感性较高的子行业重点配置,适度配置技术、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等处于培育期,虽尚不成熟,但未来前景广阔的子行业;

    B.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行业相关的扶持与压制政策,判断政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C.行业生命周期:判断各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D.行业相对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子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提高被市场低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股票资产选择

    (1)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针对沪深两市符合战略新兴产业特征的全部上市公司,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

    本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将不定期地更新,动态纳入符合本基金要求的上市公司。由于科技进步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当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3)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内各只股票的经营状况、股票估值等影响股票走势的因素,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组成本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分析公司的资本结构、经营模式、创新能力、产品市场空间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a.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合理的资本结构,是否具有充分市场化的管理层激励机制;

    b.上市公司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建设、市场开发、研发控制等;

    c.上市公司的新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原创性、领先性和可实现性,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d.上市公司的核心产品是否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较大的市场需求增长空间。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

    (3)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债券类资产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分析决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对不同债券品种,尤其是战略新兴产业相关债券的影响,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6.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原文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0%*沪深300指数+ 3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威性。样本股涵盖中国A 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中证新兴产业指数+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市上市的新兴产业的公司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 家公司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7.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原文为:“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变更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8.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

    原文为:“(6) 本基金投资组合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

    变更为:“(6) 本基金投资组合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5)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票及债券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9.根据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法》调整本基金“禁止行为”

    原文为: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变更为: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删除“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基金募集相关的内容

    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和“(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全部内容。

    (六)删除“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全部内容

    (七)新增“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内容

    新增: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11年8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11】1219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0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941,658,939.32份基金份额。

    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2日,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目标、范围、理念和策略,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即****年**月**日)起,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即《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其投资目标、理念、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更名为“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基金合同》中其它章节涉及“《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内容一并修改。

    (八)调整“五、基金的备案”部分内容

    1.将标题由“五、基金的备案”变更为“基金的存续”

    2.将“(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和“(二)基金募集失败”修改为“(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原文为:

    “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变更为: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3.在“(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文后新增: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调整“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内容

    1.删除“(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下“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部分内容

    删除: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根据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删除“(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项下第“6”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3. 根据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不再限制于以特定交易方式进行的投资者,对“(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变更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十)调整“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内容

    1.调整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原文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变更为:“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2.调整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

    原文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变更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3.调整基金托管人的义务部分内容

    原文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更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部分内容

    原文为: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变更为: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调整“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内容

    1.新增“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条款

    鉴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法》允许持有人大会在未满足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召集,故在“(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项下新增“重新召集”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1)或第(2)项4)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将“基金合并”纳入“特别决议”中

    根据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法》,将“基金合并”纳入“(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下“2.(2)特别决议”中。

    原文为:

    “ (2)特别决议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变更后为:

    “ (2)特别决议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持有人大会决议由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改为“备案后生效”

    根据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法》,持有人大会决议由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改为“备案后生效”。具体涉及“(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项下第1点。另外,《基金合同》中其他章节涉及“持有人大会决议核准生效”的内容一并修改。

    原文为: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变更为: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4.补充根据法律法规修改的情形

    新增: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调整“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相关内容

    因托管人操作程序变化,调整“(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如下内容:

    原文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变更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十三)调整“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1.删除“(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公告、(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全部内容

    2.根据新《基金法》第七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修改“(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部分内容

    原文为: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变更为: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四)调整“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相关内容

    根据本合同修订并经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之实际情形修订合同生效条款。

    原文为: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变更为: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十五)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拟根据上述方案要点进行修订。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自然资源类(包括农业、采掘、有色)和品牌资源类(包括汽车、家电、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生物医药)股票,余下的股票资产可投资于其他行业股票。自成立以来,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总体上跑赢了业绩比较基准(70%*沪深300指数+ 3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但落后于市场同类股票型基金较多。由于上游自然资源和下游品牌资源两大类行业股票近年来的走势表现一般,基金管理人在目前的形势下难以做出出色的业绩。

    将原来的投资主题由“泛资源”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后,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转型升级的阶段下,本基金可以更加积极地抓住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速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从而提升基金业绩。

    另外,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当市场长期处于熊市时,本基金股票仓位最低只能降至60%,难以规避市场下跌带来的业绩下行风险。因此,将本基金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后,可以最大程度规避市场下行风险。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投资方面

    我公司已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

    《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范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需自修改后的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这样,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时间调整股票投资组合,既满足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要求,又尽量减少因基金调仓对基金收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2.法律方面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修改投资范围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并经向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方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3.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对投资范围的修改不涉及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的变动,且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确实未达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那么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确实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回避修改《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大会期间的运作风险,本基金将在满足《基金合同》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相对较小的股票资产,以降低由于修改《基金合同》而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

    特此说明。

    附件三: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基金账户号(机构持有人如有多个基金账户号,请逐一填写)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及2013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布的《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反对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上述事项的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单位(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