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股票发审制度三点设想
⊙熊锦秋
IPO开闸在即,第十五届主板发审委委员颜克兵因个人原因辞职,证监会决定解除颜克兵发审委委员职务。笔者认为,以目前的情形,不仅要对股票发审人员要重构,更应改变过去不合理的股票发审流程。
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股票发行仍为核准制,不过股票发行审核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下判断,今后一段时期将属于向注册制逐步过渡的阶段。很清楚,再延续之前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很难达到《意见》的要求。
之前的IPO审核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初审会之前的环节,基本由证监会内部审核人员操作,但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关键环节,无疑就是发审会。问题是,只有在发审会会议召开5日前,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才能到发审委委员手上。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这些委员如何能深刻理解这堆材料背后所代表的东西,判断企业信息真假?更何况,有些发审委委员是兼职,属于友情客串的角色,这更难以担当起充分的责任感。
基于现有IPO审核流程的这些不合理之处,笔者有如下三点建议:
其一,不再单设发行审核委委员。目前发审委委员在发审流程后期介入,难以发挥真实作用。既然《意见》提出要确保拟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而要推动企业信息真实完整披露,就必须通过审核人员来回审核对企业指出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和漏洞,这需要由证监会一个审核小组从始至终完成这个过程。《意见》规定不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下判断,那保留发审委委员,到底让他们审核什么,是让他们通过极短时间的资料阅读,来对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性作最后评判?事实上,只有那些参与漫长强制企业信息披露的发行审核人员,才有可能判断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为此,不妨取消发行审核委委员,将有关人员补充进入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队伍。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专职人员对企业的循环强制披露,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或许更有保障,负责发审的责任主体也更容易明确。
只要企业满足了基本的发行上市门槛,发行审核人员认为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过关,就大可核准其发行申请,当然,发行审核小组可以为此开会表决。至于企业是否能发行成功,留待市场来判决。
其二,科学确定证监会发行审核人员的责任。《意见》规定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证监会发行审核人员当然应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承担一定责任;但企业却会时时创新造假手段,要求审核人员将拟发行企业的所有造假问题都挡在市场之外,不免强人所难,让审核人员承担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所有责任,也不太合理,这就需要划定发行审核人员承担责任的合理边界。这可以借鉴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比如规定发行审核人员在审核企业发行资料时,应像自己准备投资该企业一样,强制企业披露相关真实信息;如果做到这一点,即使发行人造假上市成功,发审人员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当然,对于一些造假成功上市的企业,也必须加大事后追责的力度。目前《意见》只是规定,有关方面应承诺若造假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还没有相应的担保措施;而且,造假上市没有“责令退市”举措,造假上市仍然有利可图。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造假成功上市的兜底处罚措施,全力堵住造假上市的套利漏洞。
其三,完善发行审核手段。坐在屋里审核企业发行申请文字材料,可以发现一些造假苗头,但很多造假行为通过文字审核,往往是很难发现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发审会前,证监会将抽查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尽责情况,这恐怕也难以发现全部问题,而且发现问题也有一定概率性;既然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就得有严格的发行审核手段。为此,在必要时发行审核人员可去现场调查或市场调查,或委托第三方(甚至包括媒体)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等。另外,也可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获取企业基本信息,从多角度核查拟发行人的信息真实性。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