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3-111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宁民二破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成矿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3年6月19日依法指定贤成矿业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见公司2013-059、060号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贤成矿业重整相关各项工作。
管理人接管公司以来,已先后完成了公司债权的登记、审核与确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协助完成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等事项,西宁中院也于2013年10月24日裁定确认了公司有关债权(详见公司2013-097号公告)。
贤成矿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3年12月18日上午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召开,本次会议核查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补充申报),并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具体结果如下:
1、职工债权组
贤成矿业职工债权组债权总额为4,513,862.01元,债权人数共计49人。该组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共41家,其中,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共41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269,947.83元,出席该表决组的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家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4.60%,该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税款债权人
贤成矿业税款债权组债权总额为10,849,642.13元,债权人数共计2人。该组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共2家,其中,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共2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0,849,642.13元,出席该表决组的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家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普通债权组
贤成矿业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为808,609,340.42元,债权人数共计44人。该组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共40家,其中,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共34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84,563,783.74元,出席该表决组的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家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85.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4.66%,该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贤成矿业出资人会议于2013年12月18日下午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召开,出资人会议通过现场表决结合网络表决通过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2013-112号公告)。
目前,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债权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亦经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公司管理人将依法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上述《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我管理人将根据该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3年12月18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3-112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整事项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所审议事项的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前不存在更改审议事项及会议召开地点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8日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120名,代表股份共746,159,898股,均具有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46.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共434,832,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13名,代表股份共311,327,3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4%。
2、管理人全体成员及公司部分董事、管理人员以及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此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此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18,642,778票赞成,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69.51%;218,977,109票反对,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29.35%;8,540,011票弃权,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14%。
按照《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现场见证此次会议召开的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青辉律字【2013】第37
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结果符合《公司法》、《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就此次出资人组会议出具的青辉律字【2013】第37号《法
律意见书》。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2013年12月18日上午召开的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详见管理人2013-111号公告),公司管理人将依法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上述《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我管理人将根据该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