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编号:临 2013-026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34号),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 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为浦发机械提供反担保及后续处理过程中,年报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签署相关备忘录未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未及时披露集团承诺,未在年报“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披露集团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公司财务系统与集团联网,集团个别人员可以随时查询公司财务信息。
二、 独立性不强
公司设备采购合同需要集团副总审核同意后才能执行,利用集团法律办公室对公司签定的合同进行审查,利用集团内审部门对公司内控建立、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统一由集团缴纳,公司部分房产为集团所有,索普商标和2个专利为集团所有,公司在机构、人员、资产方面独立性不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21条、第30条、第31条,《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第8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2条、第24条、第26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49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21条、《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整改:
一、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 公司应当加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沟通,逐步提高公司在人员、机构、资产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尊重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损害公司独立性。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予以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意见。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仍应执行。”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出的责令整改通知,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将按要求将上述监管意见通报至控股股东并与之进行沟通。同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上报并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