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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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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版)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5)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43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服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http://www.e5618.com/

    1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联系人:陈征

    网址:http://www.tpyzq.com/

    1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敖玲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薛年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惠鑫B份额的场外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郭伟

    网址:bank.ecitic.com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329;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孙凯

    公司网址:www.xsdzq.cn

    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zq.com.cn

    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72042

    联系人:魏巍

    网址:www.cnht.com.cn

    8)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

    科技城 2层A-33段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 赵培武

    联系方式:0431-86702868

    联系人:曲志成

    公司网址:www.cczq.net

    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中信证券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滕艳

    网址:www.ecitic.com

    1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1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霈霈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4)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1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43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服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http://www.e5618.com/

    1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联系人:陈征

    网址:http://www.tpyzq.com/

    1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敖玲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薛年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惠鑫B基金份额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惠鑫B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惠鑫B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荣坤、张吉范

    联系人:李荣坤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不同的惠鑫A、惠鑫B两类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比,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即惠鑫A和惠鑫B。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惠鑫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惠鑫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惠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鑫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惠鑫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惠鑫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惠鑫A、惠鑫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惠鑫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惠鑫A、惠鑫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二)惠鑫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惠鑫A约定年收益率(单利)为:1.4×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惠鑫A首个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其后惠鑫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及提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调整惠鑫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以及惠鑫A每个开放日前公告惠鑫A份额下一个封闭运作期内适用的约定收益率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 1%(含)。

    惠鑫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采用单利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例如: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利息税为5%,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当时市场利率水平后,确定利差为0.2%,则惠鑫A第一个封闭运作期的约定收益率为:1.4×3%×(1-5%)+0.2%=4.19%。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惠鑫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惠鑫B;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惠鑫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惠鑫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惠鑫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惠鑫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上述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或停止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重新确定惠鑫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惠鑫A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惠鑫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惠鑫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惠鑫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鑫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鑫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1日(周五),则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3年8月31日、2014年2月28日、2014年8月31日,依此类推。假设2013年8月31日(周六)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8月30日(周五),则惠鑫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2013年8月30日;假设2014年2月28日(周五)为工作日,则惠鑫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2014年2月28日;假设2014年8月31日(周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8月29日(周五),则惠鑫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2014年8月29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惠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惠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鑫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份额折算方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惠鑫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惠鑫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鑫B享有,亏损以惠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鑫B优先承担。

    2、惠鑫B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惠鑫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如3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该日与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3、惠鑫B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惠鑫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惠鑫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惠鑫A和惠鑫B的份额总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惠鑫A的开放日计算惠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惠鑫A上一个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Sa为T日惠鑫A的份额余额,Sb为T日惠鑫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惠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惠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惠鑫A的约定年收益率Ra,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设定为Y,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鑫A上一个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则T日,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

    NAVa=NVT/Sa;

    NAVb=0;

    2、当Sa×1.000×(1+Ra×Ta/Y)≤NVT时,则惠鑫A与惠鑫B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0×(1+Ra×Ta/Y);

    NAVb=(NVT-NAVa×Sa)/Sb;

    惠鑫A与惠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惠鑫A上一个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Sa为T日惠鑫A的份额余额,Sb为T日惠鑫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惠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惠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鑫A的约定年收益率Ra,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设定为Y,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鑫A上一个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

    NAVa=NVT/Sa;

    NAVb=0;

    2、当Sa×1.000×(1+Ra×Ta/Y)≤NVT时,则惠鑫A与惠鑫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0×(1+Ra×Ta/Y);

    NAVb=(NVT-NAVa×Sa)/Sb;

    惠鑫A与惠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惠鑫A、惠鑫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名称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名称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3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20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惠鑫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惠鑫A、惠鑫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惠鑫A的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惠鑫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惠鑫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惠鑫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相应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惠鑫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惠鑫B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惠鑫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惠鑫A、惠鑫B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惠鑫A份额或惠鑫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惠鑫A份额和惠鑫B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鑫B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鑫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惠鑫A和惠鑫B初始面值均为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惠鑫A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惠鑫B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鑫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记为M)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0.4%
    100万元 ≤ M < 500 万元0.2%
    M ≥ 500 万元每笔 1000 元

    惠鑫B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惠鑫A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惠鑫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惠鑫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 份

    (2)惠鑫B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鑫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使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惠鑫B,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鑫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10)/1.00=9970.16 份

    ②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鑫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惠鑫B,会员单为设定费率为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鑫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4%=200 元

    认购金额=50,000+200=50,2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50=50,0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50,000 份惠鑫B,需缴纳50,2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份,则总共可得到 50,050 份惠鑫B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惠鑫A份额、惠鑫B份额进行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数量限制

    (1)惠鑫A的认购限制

    惠鑫A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鑫B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惠鑫B的认购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惠鑫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惠鑫A、惠鑫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名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惠鑫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鑫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鑫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惠鑫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鑫A的份额数×惠鑫A的折算比例

    惠鑫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鑫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惠鑫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惠鑫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惠鑫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惠鑫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惠鑫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惠鑫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惠鑫B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惠鑫A、惠鑫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惠鑫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惠鑫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惠鑫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分级期内,指惠鑫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分级期内,指惠鑫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分级期内,指惠鑫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惠鑫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惠鑫A份额的开放日对惠鑫A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惠鑫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惠鑫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惠鑫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人可在惠鑫A份额的开放日办理惠鑫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确定惠鑫A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惠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惠鑫A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惠鑫A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惠鑫A的开放日,将以惠鑫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惠鑫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惠鑫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惠鑫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惠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惠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惠鑫A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鑫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鑫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则在该销售机构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需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惠鑫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惠鑫A不收取申购费与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惠鑫A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惠鑫A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鑫A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惠鑫A的开放日(第六个开放日除外),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惠鑫A,则其可得到的惠鑫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惠鑫A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鑫A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鑫A的开放日(第六个开放日除外)赎回惠鑫A1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10,000.00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鑫A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鑫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惠鑫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惠鑫A单个开放日内的惠鑫A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但惠鑫A的赎回价格均以1.000元为准。

    ① 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则在该销售机构的剩余份额需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不收取申购费与赎回费,每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0=9,803.92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0=9,803.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80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申购金额=9,803×1.020=9,999.06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06=0.94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803份,退款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赎回其所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③ 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惠鑫A与惠鑫B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惠鑫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惠鑫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惠鑫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惠鑫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惠鑫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①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③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①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惠鑫A、惠鑫B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惠鑫A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惠鑫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惠鑫A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惠鑫A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惠鑫A将被默认为转入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惠鑫A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惠鑫A和惠鑫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惠鑫A(或惠鑫B)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惠鑫A(或惠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惠鑫A(或惠鑫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惠鑫A(或惠鑫B)的份额数×惠鑫A(或惠鑫B)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惠鑫A(或惠鑫B)的转换比率、惠鑫A(或惠鑫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不变,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转换比例及转换后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的投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投资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含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比例不高于10%。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权益类金融工具,其中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及个券选择,可以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长期稳定地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以及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之上,一方面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信用策略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另一方面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积极进行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可转债转股等投资操作,在新股流通后择机卖出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各重要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当前的运行周期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结合估值水平、制度和政策变化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深入分析各种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以及市场风险偏好特征,在已设定的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中短期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价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m2、信贷增长、汇率、国外利率等)、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标(如新债券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等)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获取再投资收益。当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平行移动(平坦化、陡峭化、扭曲)等变动。收益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构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梯形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和哑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含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个券精选策略、信用调整策略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①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因此信用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总体而言,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I 经济周期: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行阶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经济步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II 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审核条件,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III 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增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扩大。

    IV 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②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包含期限、票息率、赋税特点、增信方式、提前偿还和赎回等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包含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运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③ 信用调整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券本身素质的变化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本身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谨评价,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④ 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I 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依靠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分析团队,同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

    II 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III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①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具体关注指标如下:

    I偿债能力:重点关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

    II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ROA、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III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IV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②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债券发行的基本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募集资金用途、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券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市场资金成本较低时,本基金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放大资金规模、获得超额收益。当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市场资金成本高时,本基金可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股票那样的波动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考虑到可转换债券内含的权利,尤其是转股价的修正权,本基金在借助 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模型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的同时,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通过上述方式,基金管理人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可以从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CreditMetrics模型——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债务及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9)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基金合同生效起的前3年内,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1)惠鑫A每6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2)惠鑫分级3年到期时转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将通过发行量、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新股申购及增发)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一二级市场价差及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由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比例不高于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法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惠鑫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惠鑫A的开放日计算惠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惠鑫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鑫A和惠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个工作日(除惠鑫A开放日及分级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惠鑫A和惠鑫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惠鑫A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惠鑫A、惠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惠鑫A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惠鑫A、惠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