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博彦科技 股票代码:002649 编号:2013-051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创新大厦2层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14名,代表股份65,956,7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为:王斌先生、马强先生、张荣军先生、华平澜先生;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为:吴韬先生、陶伟先生、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7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26日。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非独立董事,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总表决权票数263,827,120.00票。
1.1.1、选举王斌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5,956,780.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议案通过,候选人当选。
1.1.2、选举马强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5,956,780.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议案通过,候选人当选。
1.1.3、选举张荣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5,956,780.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议案通过,候选人当选。
1.1.4、选举华平澜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5,956,780.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议案通过,候选人当选。
1.2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独立董事,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总表决权票数197,870,340.00票。
1.2.1、选举吴韬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5,956,780.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议案通过,候选人当选。
1.2.2、选举陶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5,956,780.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议案通过,候选人当选。
1.2.3、选举谢德仁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5,956,780.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议案通过,候选人当选。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的监事为:石伟泽女士、任宝新女士。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述清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26日。
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总表决权票数131,913,560.00票。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石伟泽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5,956,780.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议案通过,候选人当选。
2.2、 选举任宝新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5,956,780.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议案通过,候选人当选。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5,956,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5,956,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游有仙律师、刘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