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证券代码:000917 股票简称:电广传媒 公告编号:2013-048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电广传媒”)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人关于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开发和证券二级市场投资,公司于2013年3月23日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承诺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商业房地产业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之日起,除湖南金鹰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鹰城置业”)外,公司不再设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也不从市场上购入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
2、自本承诺之日起,公司及下属其他控股子公司不再对金鹰城置业进行增资;同时,公司及下属其他控股子公司不再对金鹰城置业提供新的财务资助。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用于证券二级市场投资的承诺
为强化主营业务的发展,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对证券二级市场投资进行如下调整:
1、自本承诺之日起,除现金管理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再从事证券二级市场财务投资活动,即不再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可转债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要求。
2、对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原从事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活动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证券,从本承诺之日起适时进行减持。
3、对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从事创业投资等经营活动获得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在证券交易所可以流通之日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适时在证券二级市场逐步减持,不得买入。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3年4月2日,湖南广播电视台给电广传媒出具承诺函:“作为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解决与贵公司在广告代理、电影电视剧制作方面的同业竞争,我台特做出承诺,具体如下: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台将积极探索,将下属媒体等经营性资产注入贵公司,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
四、发行对象承诺
(一)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承诺,参与认购的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所获配的40,181,957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二)其他认购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其他7家投资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所获配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五、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17 证券简称:电广传媒 公告编号:2013-049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28号”《关于核准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606,459股新股,发行价格每股13.19元,募集资金总额5,297,189,194.21元,扣除发行费用224,120,524.6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73,068,669.6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2月17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3〕2-23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分别设立募集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加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管理,公司决定将“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实现全业务运营升级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在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上,然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展和资金需求,分期分批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保证募集资金存储的安全性。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 ||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户号码 | |
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实现全业务运营升级改造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4300178506105252739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 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88562701166 | |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43101560039691290000 |
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协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对应的募集专户开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已在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等专户仅用于与之对应的“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实现全业务运营升级改造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以及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卫东、刘晓山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10日前)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或者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