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28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案以当事人四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为180万元整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原告)起诉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安县天澜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正式受理,2010年4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详见临2009-009公告、临2009-025公告、临2009-037公告、临2010-010公告。
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二、调解情况
我公司代理人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民事调解书[(2009)一中民初字第5977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院主持下,经各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文安县天澜新能源有限公司(乙方)、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丙方)和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方)尊重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拥有的200410022020.5发明专利。
2、甲方以普通方式许可乙方在乙方住所所在地(即河北省文安县新桥农场)已建成的两套二甲醚装置上使用该专利。
3、各方同意以法院调解的方式了结上述争议。
4、乙方向甲方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一百八十万元整,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转帐支付。
5、丁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6、本协议各方各持一份。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七万零九百元,由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至此,本案以当事人四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调解协议涉及金额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正面影响。
● 报备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民事调解书[(2009)一中民初字第5977号]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