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股东与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公告编号:2013-064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东与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厦华电子”)于2013 年12月2日和2013 年12 月3 日刊登了《关于国有股权拟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关于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2013年12月23日,公司接到股东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企业”)通知:经过对公开征集截止日前递交材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审核、研究论证,华侨企业确认意向受让方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四通”)符合公开征集方案中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要求,具有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厦华电子公告承诺的前提下,根据需要配合厦华电子进行业务和资产重组,引入符合公开征集条件的医疗设备行业相关优质资产的能力和意愿。因此,华侨企业确定华夏四通为拟协议转让所持厦华电子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7.99%的意向受让方。
2013年12月23日,华侨企业与华夏四通签订了《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华侨企业将持有的厦华电子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7.99%转让给华夏四通(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日(2013年12月2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不低于3.66元/股。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3.6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152,912,585.7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华夏四通应不迟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华侨企业支付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本次股份转让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后15日内,华夏四通支付剩余70%的股份转让价款。
3、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上市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签署或提供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法律文件、资料及信息;自华夏四通结清全部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协助上市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能否取得批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3-065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6日,公司股东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华映吴江”)与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汇”)、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昌行”)、王玲玲以及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以及具体股份转让协议,华映吴江将所持公司73,621,068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7%)分别协议转让给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玲玲在本次股份转让中为一致行动人)。同日,华映吴江分别与自然人苏志民、洪晓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向苏志民转让所持185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3.54%)、向洪晓蒙转让所持80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以下统称“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后,华映吴江实际拥有公司股份9,523,809股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82%。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2013年11月26日及201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重大事项暨股票继续停牌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截止目前,上述各项股份转让事宜均已完成,即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4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
证券代码:600870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名称: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路52号海滨大厦六楼 |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 |
一致行动人 |
名称: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
住所:厦门市湖里工业区湖里大道22号 |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工业区湖里大道22号 |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
签署日期: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厦华电子、上市公司 | 指 |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建发集团 | 指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人、华侨企业 | 指 |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 | 指 | 华侨企业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厦华电子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7.99%)的行为 |
华夏四通 | 指 | 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华侨企业与华夏四通签订的《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劵交易所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建发集团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宪榕 |
注册资本 | 380,000.00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50200100002377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15499061-7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350203154990617 |
企业类型 | 国有独资 |
经营期限 | 2000-12-6至2050-12-5 |
主要经营范围 | 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从事国(境)内外投资;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4、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不含互联网业及计算机信息集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注册地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2号海滨大厦六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 |
邮政编码 | 361008 |
联系电话 | 0592-2263592 |
传真号码 | 0592-2101951 |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100%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发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公司职务 |
王宪榕 | —— | 女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长 |
吴小敏 | —— | 女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 |
郑毅夫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黄文洲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张勇峰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庄跃凯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林毅强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张若萌 | —— | 女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陈飞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施震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陈龙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叶衍榴 | —— | 女 | 中国 | 厦门 | 否 | 副总经理 |
叶志良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监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联合主席 |
赵呈闽 | —— | 女 | 中国 | 厦门 | 否 | 监事 |
王明汉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监事 |
吴文艺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监事 |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建发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股票简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 600153 | 223,775.07 | 46.38% | 供应链运营、房地产开发及实业投资 |
2 |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600563 | 22,500 | 13.25% | 簿膜电容器、金属化膜及电子变压器的生产及销售 |
二、一致行动人:华侨企业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宪榕 |
注册资本 | 52,000.00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50200400021328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612000087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350206612000087 |
企业类型 |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
经营期限 | 1984-10-16至2014-10-15 |
主要经营范围 | 1、电视机(含监视器、电视录像一体机)、收录放音机(含音响)、通讯设备、安全报警系统等整机产品的生产制造;2、电子元器件、五金件、电源线、注塑件模具等零部件的生产制造;3、承接国内外的有关电子、电气系统工程的生产安装和技术服务并进行本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4、从事厦门地区的有关投资业务。 |
注册地 | 厦门市湖里工业区湖里大道22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里工业区湖里大道22号 |
邮政编码 | 361006 |
联系电话 | 0592-2263592 |
传真号码 | 0592-2101951 |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3.2%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侨企业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公司职务 |
王宪榕 | —— | 女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长 |
吴小敏 | —— | 女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郑毅夫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叶志良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郭锦地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李东胜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王文怀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李永 | —— | 男 | 中国 | 厦门 | 否 | 董事 |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华侨企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建发集团直接持有华侨企业93.2%的股权,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建发集团所控制的华侨企业本次协议转让所持厦华电子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7.99%系为回笼部分资金、集中精力发展自身产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建发集团所控制的华侨企业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厦华电子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7.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建发集团直接持有厦华电子47,619,04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10%,并通过控制的华侨企业持有厦华电子41,779,39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99%,建发集团实际拥有厦华电子89,398,442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17.09%。
本次权益变动后,建发集团实际拥有厦华电子47,619,047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9.10%。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协议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数量 | 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建发集团 | 47,619,047 | 9.10% | - | - | 47,619,047 | 9.10% |
华侨企业 | 41,779,395 | 7.99% | 41,779,395 | 7.99% | - | - |
合计 | 89,398,442 | 17.09% | 41,779,395 | 7.99% | 47,619,047 | 9.10%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3年12月23日,华侨企业与华夏四通签订《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主体
转让方: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受让方: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股份转让
华侨企业将持有的厦华电子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7.99%转让给华夏四通。
3、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日(2013年12月2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不低于3.66元/股。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3.6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152,912,585.7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华夏四通应不迟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华侨企业支付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本次股份转让获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后15日内,华夏四通支付剩余70%的股份转让价款。
4、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上市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签署或提供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法律文件、资料及信息;自华夏四通结清全部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协助上市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为明确起见,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能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1)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2)华夏四通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华侨企业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
(3)股份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5、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建发集团直接持有的厦华电子47,619,047股股票、持股比例为9.10%系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规定,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建发集团所控制的华侨企业于2013年11月28日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1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建发集团及华侨企业已于2013年11月29日披露了《厦华电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除上述情形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厦华电子 | 股票代码 | 60087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2号海滨大厦六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89,398,442股 持股比例: 17.0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41,779,395股 变动比例: 7.99% 变动后数量: 47,619,047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 9.1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 |
证券代码:60087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名称: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之二2101室D | |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之二2101室D | |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
签署日期: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权受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厦华电子、上市公司 | 指 |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华侨企业 | 指 |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
华夏四通、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华侨企业与华夏四通签订的《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权受让 | 指 | 华夏四通协议受让华侨企业持有的厦华电子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7.99%)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晖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200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50200200080343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07936349-5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厦税湖字350206079363495号 |
企业类型 | 企业法人 |
经营期限 | 2013年11月1日至2033年10月31日 |
主要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与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 |
注册地 |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之二2101室D |
主要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之二2101室D |
邮政编码 | 361000 |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 赵泽祎诺50%,杨超25%,潘晖25%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夏四通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公司职务 |
赵泽祎诺 | 女 | 中国 | 中国厦门 | 无 | 董事 |
杨超 | 男 | 中国 | 中国福州 | 无 | 董事 |
潘晖 | 男 | 中国 | 中国福州 | 无 | 董事长、总经理 |
牛林森 | 男 | 中国 | 中国厦门 | 无 | 董事 |
金南翔 | 男 | 中国 | 中国厦门 | 无 | 监事 |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华夏四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看好上市公司的业务转型前景,根据需要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和资产重组,协助引入优质资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华夏四通通过协议受让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权受让前,华夏四通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权受让后,华夏四通持有上市公司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7.99%)。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3年12月23日,华侨企业与华夏四通签订《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主体
转让方: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受让方: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股份转让
华侨企业将持有的厦华电子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7.99%转让给华夏四通。
3、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日(2013年12月2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不低于3.66元/股。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3.6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152,912,585.7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华夏四通应不迟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华侨企业支付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本次股份转让获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后15日内,华夏四通支付剩余70%的股份转让价款。
4、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上市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签署或提供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法律文件、资料及信息;自华夏四通结清全部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协助上市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为明确起见,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能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1)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2)华夏四通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华侨企业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
(3)股份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5、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股权受让后,华夏四通持有上市公司41,779,39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7.99%),上述股份不存在被质押与冻结情况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第三节“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交易无其他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
五、本次股份受让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规定,本次股份受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厦华电子 | 股票代码 | 60087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之二2101室D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量: 41,779,395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 7.9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
填表说明:
5、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6、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7、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