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3-040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况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被告: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下称“临港重机”)
第二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电气”)
公司与临港重机产生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唯一股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12年3月26日向公司签发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参加该案件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二)基本案情
被告系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联合厂房项目工程发包人,公司经招标后成为该工程总承包方。在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公司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诉讼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2,312.16759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408.467002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2年2月29日止,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在对被告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时,判令由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案件受理情况、基本案情详细可参见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2-08号公告。
后在庭审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
1、 判令临港重机支付拖欠工程款234,882,852.9元;
2、临港重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71,359,217.76元为本金,自2007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以234,882,852.9元为本金,自2007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两者皆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计算。)
3、上海电气对临港重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案件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被告临港重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5,170,163.4元;
2、被告临港重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相应欠付工程款的银行利息(以人民币71,359,217.76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195,170,163.4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上海电气对被告临港重机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7,832元,由公司负担473,350元,由被告临港重机与被告上海电气共同负担人民币1,104,48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临港重机与被告上海电气共同负担;司法审价费人民币1,610,000元,由公司负担201,692元,由被告临港重机与被告上海电气共同负担1,408,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故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如上诉或有其它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