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上市迷途
  • 张毅出任国资委第四任主任
  • 招行开中资行先河:订立“生前遗嘱”
  •  
    2013年12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1版:封面 下一版
     
     
     
       | 1版:封面
    上市迷途
    张毅出任国资委第四任主任
    招行开中资行先河:订立“生前遗嘱”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招行开中资行先河:订立“生前遗嘱”
    2013-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碰到系统性风险自行解决不求助政府

      ⊙记者 石贝贝 ○编辑 颜剑

      

      或许是巧合。市场才刚刚热议“设立民营银行需订立‘生前遗嘱’”,拟订立“生前遗嘱”的字样即首次在国内的上市银行公告中出现。

      招行昨日公告称,该行董事会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授权总行分管法律合规事务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作为该行应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招商银行2013年度“生前遗嘱”及未来与之相关的年度更新文件。对于更进一步内容,昨日晚间招行并未给出详细披露。

      防止银行冒进

      银行订立“生前遗嘱”在海外市场并不新鲜。早在去年7月,美国监管层已经要求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美国银行在内的124家金融机构立过一个“生前遗嘱”。而其依据就是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7月签署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

      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的总计100多家金融机构均需提交“生前遗嘱”。首批被要求在美国东部时间7月1日前提交“生前遗嘱”的银行包括美国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高盛等。

      某外资行相关人士昨日告诉上证报记者,“生前遗嘱”设立目的是银行在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时候能够通过分拆、清算而自行解决问题,防止其凭借“大而不能倒”而采取冒进举措。“主要是防止雷曼事件重演,当时雷曼兄弟突然倒闭使得美国整个银行体系瞬间陷于瘫痪,政府被迫出手援助。”

      值得注意的是,本月19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董事会通过了《中国银行集团恢复与处置计划(含在美机构处置计划)》的决议。中行介绍,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中国监管机构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同时,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行在美机构应向美国监管机构递交处置计划。

      “中国银行此项计划实际上与招行此次宣布订立的‘生前遗嘱’类似。”在这位外资行人士看来,对于在美国市场耕耘已久,拥有较大资产规模的中行、招行根据相关法案,订立“生前遗嘱”并不意外,而该计划的设立也将有助于增强银行风险与管理能力,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与存款保险制度互补

      截至目前,监管层并未明确对现有的中资银行提出订立“生前遗嘱”的要求。不过,在上月提出了设立民营银行需“订立生前遗嘱”的原则提法。

      11月25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提出,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推进试点设立民营银行。

      就此,银行人士解读认为,“生前遗嘱”就是要求民营银行设立前就要安排好未来破产倒闭的处理办法。这一办法要求银行作出说明,在没有纳税人救助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无力偿债面临倒闭,将如何处理处置。

      “即便以后在国内银行中推广开来,预计每家银行对于设立‘生前遗嘱’的预案也可能会存在差异。”上述银行业人士认为,设立“生前遗嘱”的意义在于,如果以后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政府能够按照其所设“生前遗嘱”的规划来进行强制干预,比如及时拆分等方法来避免潜在风险,避免“银行犯错、储户买单”。

      而就“订立生前遗嘱”与“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间的关系,一位银行人士认为,这些都是防范和规避银行风险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互相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