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3-033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董事会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聘请的2013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0]12 号)的规定,经浙江省财政厅浙财会[2013]54号文件批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并更名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17号)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或与客户续签新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据此,公司聘请的2013年度审计机构名称变更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不属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3-034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合营公司申请破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董事会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从印度新德里高等法院初审法院获悉,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中照国际有限公司、阳光(越南)公司于2012年12月16日向印度新德里高等法院初审法院联合申请,要求对印度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本公司联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申请现已被受理,受理编号671/2013。
一、本次破产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次申请时间:2012年12月16日
受理机构名称:印度新德里高等法院初审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印度新德里
被告:印度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及另一方股东V. P. Electromech Private Limited
原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中照国际有限公司、阳光(越南)公司
原告代理人:TEJAS DHIRAJBHAI KARIA
二、本次破产申请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破产申请的主要内容为:因印度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原告的债务,原告请求法院清算印度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
三、本次破产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合营公司印度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本次破产申请的具体内容及对本公司影响,详见登载于2013年11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对合营公司印度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公告》(临2013-029)。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