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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3-076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12月25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3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劵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4日下午15:00至2013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1名,共持有公司股份683,699,125.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31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1人,持有公司股份604,885,90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161%;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10人,持有公司股份78,813,22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8%。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6个议案,其中,第4个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83,096,05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8%;无反对票;603,072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82%。

      2、《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83,096,05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8%;无反对票;603,072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82%。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83,096,05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8%;无反对票;603,072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82%。

      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83,096,05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8%;无反对票;603,072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82%。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83,096,05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8%;无反对票;603,072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82%。

      6、《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83,096,05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8%;无反对票;603,072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