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1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宋杨
联系电话:010-88005815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钱连成
联系电话:010-88005877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鑫利A、鑫利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鑫利A、鑫利B份额的初始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基金管理人将于鑫利A(鑫利B)的开放期前对鑫利A(鑫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将鑫利A(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A(鑫利B)的份额数将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开放期结束后,鑫利A、鑫利B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届时,根据鑫利A份额、鑫利B份额的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二)基金的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鑫利B的第一个开放期结束的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假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6月20日,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2014年6月20日、2015年6月20日。如果2014年6月20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如果鑫利B的第一个开放期(2个工作日,2014年6月20日、23日)结束为2014年6月23日,第二个运作周年到期日2015年6月20日为非工作日,且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6月19日,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依此类推。
(三)鑫利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鑫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鑫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鑫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鑫利A的首次年约定收益率;在鑫利A的每个开放期首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鑫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利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鑫利A每个开放日前公告适用该运作期鑫利A的利差值,利差值的范围为0.00%(含)至3.00%(含)。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适用鑫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利差。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鑫利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鑫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鑫利A的开放期
鑫利A第一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6个月的对日,如前述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的对日及其之后的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鑫利A的开放期首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开放期最后一日顺延至能够完成申购与赎回之日。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6月20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以此类推。假设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均为工作日,则第一个、第二个开放期首日分别为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假设2014年12月20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12月19日,则第三个开放期首日为2014年12月19日。其他各个开放期的计算类同。
3、鑫利A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鑫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鑫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鑫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鑫利A的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鑫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鑫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鑫利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鑫利A的本金、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鑫利B享有,亏损以鑫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鑫利B首先承担。
2、鑫利B的开放期
鑫利B的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的对日及其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及其之后的一个工作日,为期两个工作日。如前述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开放期首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鑫利B的开放期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开放期最后一日顺延至能够完成申购与赎回之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期末日的次日。
3、鑫利B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的对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鑫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鑫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鑫利B的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鑫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鑫利A和鑫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分别进行公开发售。
(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其中,T日基金份额余额为鑫利A和鑫利B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鑫利A和鑫利B的开放期内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1、鑫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鑫利A以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作为折算基准日,在折算基准日日终,鑫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2、鑫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鑫利B以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作为折算基准日,在折算基准日日终,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B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开放期内,T日鑫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其中,■为T日鑫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鑫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鑫利A的基金份额数额;■为T日鑫利B的基金份额数额。
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八)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非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鑫利A和鑫利B的开放期。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鑫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某个运作周年内,在鑫利A的非开放期(T日),NAV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鑫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鑫利A的份额余额,t为鑫利A的上一个开放期首日(如T日之前鑫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年为上一个开放期(如T日之前鑫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鑫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鑫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鑫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鑫利A份额应计收益”,则:
■
其中,
T日全部鑫利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鑫利A上一次开放期首日(如T日之前鑫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鑫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鑫利A份额应计收益”,则:
■
2、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为T日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鑫利B的份额余额,则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日的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11月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16文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的方式运作。鑫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开放申购、赎回一次,鑫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之后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鑫利A在任一运作周年内的第一个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鑫利A在任一运作周年内的第二个开放期与鑫利B在该运作周年内的开放期重合,该开放期为两个工作日。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鑫利A和鑫利B分别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参与鑫利A或鑫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鑫利A和鑫利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分别或同时对鑫利A、鑫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类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鑫利A与鑫利B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鑫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鑫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鑫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鑫利A的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鑫利A份额在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鑫利B的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鑫利B份额在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鑫利A、鑫利B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鑫利A、鑫利B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鑫利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鑫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鑫利A份额,可获得100,010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鑫利A、鑫利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鑫利A、鑫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如果鑫利B先于鑫利A结束募集,在鑫利A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鑫利B的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鑫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包括鑫利A和鑫利B)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鑫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鑫利A。
3、折算基准日
假设鑫利A的开放期首日为T日,则折算基准日为T-2日,即鑫利A的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第一个开放期仅一个工作日,折算基准日为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鑫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鑫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鑫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鑫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鑫利A的份额数×鑫利A的折算比例
鑫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鑫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鑫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年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鑫利B。
3、折算基准日
假设鑫利B的开放日为T日,则折算基准日为T-2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B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鑫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鑫利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鑫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鑫利B的份额数×鑫利B的折算比例
鑫利B的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鑫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鑫利A和鑫利B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鑫利A与鑫利B的开放期及时间安排
鑫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鑫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
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第一个开放期(即:仅开放鑫利A的申购与赎回)为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鑫利A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第二个开放期,亦是鑫利A和鑫利B共同的开放期,该开放期为两个工作日。开放期包括鑫利A的赎回开放日和鑫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鑫利A的申购开放日两个阶段。其中,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为鑫利A的赎回开放日及鑫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开放期第二个工作日为鑫利A的申购开放日及鑫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期首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开放期最后一日顺延至能够完成申购与赎回之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期末日的次日。
开放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鑫利A、鑫利B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该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如投资者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鑫利A或鑫利B的申购或赎回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鑫利A和鑫利B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运作周年的鑫利A的第二个开放期第一日日终,即鑫利A的赎回开放日及鑫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以鑫利B经过申购赎回后的份额余额为基准,确定是否开放鑫利A的申购以及鑫利A的申购确认规则。
1)如果对鑫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及鑫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鑫利B份额余额小于开放期前鑫利B份额余额,则对鑫利A的申购申请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如果对鑫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确认后,鑫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则不开放鑫利A的申购;
②如果对鑫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确认后,鑫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则按照鑫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的原则,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③如果对鑫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确认后,鑫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则不开放鑫利A的申购,并按照鑫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鑫利B的份额余额的7/3倍的原则,对鑫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
2)如果对鑫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及鑫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鑫利B份额余额大于或等于开放期前鑫利B份额余额,则对鑫利A的申购申请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①在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鑫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鑫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②在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鑫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则按照鑫利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的原则,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每个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鑫利A、鑫利B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鑫利A(鑫利B)申购份额的计算
鑫利A(鑫利B)的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开放日鑫利A(鑫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鑫利A(鑫利B)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鑫利A(鑫利B)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开放日鑫利A(鑫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鑫利A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鑫利A,假设该开放期申购开放日鑫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鑫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份
(2)鑫利A(鑫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
鑫利A(鑫利B)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该开放期赎回开放日鑫利A(鑫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鑫利A(鑫利B)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开放日鑫利A(鑫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鑫利A的赎回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鑫利A,假设该开放期赎回开放日鑫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22=10,2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鑫利A或鑫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下一个相应的鑫利A或鑫利B的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鑫利A或鑫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鑫利A或鑫利B的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8)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鑫利A或鑫利B的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单个开放日,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鑫利A及鑫利B的净赎回金额合计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予以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予以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在开放日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另行规定。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证券品种,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而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不做积极主动的大类资产配置。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确定组合的久期及利率期限结构,进行组合资产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并根据相关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预测未来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斜度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适度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控制相关风险。当预期未来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从而提高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资本利得;当预期未来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适当缩短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利率上行所形成的资本损失风险。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此外,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需要自下而上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通过比较市场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1)信用债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国家财政货币政策、资金面状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久期和和个券资质,并根据前述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从宏观基本面来看,在经济处于复苏期、通胀水平较温和时,随着利率中枢下移、信用利差维持高位,重点配置中低评级信用债;从期限选择来看,优先选择中长期限的品种;从个券选择来看,本基金将适当增加中低评级个券的配置比例,从而提高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当经济从复苏期转向过热期时,本基金将适当缩短信用债券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减持期限较长信用品种。当经济转向衰退时,本基金将适时增加利率品和高等级信用债的仓位比例,并适度拉长久期,在控制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使本基金获得稳健的收益回报。
2)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及财务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3)分散化投资
分散化的投资能够规避非系统性的违约风险。对行业和个券进行分散化的投资,每个行业和个券不超过一定比例,以分散非系统性的违约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良好流动性。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回报状况,可以作为本基金投资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鑫利A为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鑫利B为中高预期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二百;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鑫利A和鑫利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鑫利A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鑫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鑫利B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鑫利B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下转B1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