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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发布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证券上市审核范围扩大 新增基金和优先股
    上交所发布修订版《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应披露稳定股价预案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2014年人身险费率有望全面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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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发布修订版《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应披露稳定股价预案
    2013-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1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版《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时废止。对比看,新《指引》对上市公告书中“重要声明与提示”章节修改幅度较大,新增了上市公告书中应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多项内容。

      对比新旧《指引》对上市公告书中“重要声明与提示”章节的修改,主要新增要求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是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持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是要求上市公告书中应提出在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四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时,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上市公告书中相关方应承诺如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是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新《指引》还新增要求上市公告书披露财务会计情况,在当期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如在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发行人如预计年初至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分析并披露可能出现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此外,在“股票发行情况”章节,《指引》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明确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