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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3-068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33号),核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不超过55,944,035股股票。本次公司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5,944,03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7.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6,293,546.7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3,121,981.7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03,171,564.94元,其中55,944,035.00元为实收资本(股本),347,227,529.94元为资本公积。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2013年12月2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3〕39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包括补充子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开户行银行帐号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人民币元)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注]19925101040024257109,293,546.70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1207041129200173086100,000,000.00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36756547495190,000,000.00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分行8101015450001019570,000,000.00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733981018210001542840,000,000.00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专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109,293,546.70元中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克卫、许一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