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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业协会:推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2013-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条件。根据该批复,自然人既可以作为非主要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对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在探索实施专业人士持股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过程中,应当体现行业长期经营理念,牢牢坚持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有效统一持有人利益、员工利益和股东利益,做好基金投资者保护;一定要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要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有利于公司的稳定运行,要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与此同时,基金业协会近期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下一步将推动行业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尽快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提高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基金业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富管理行业,是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力资本为重要资本要素的行业。在行业发展初期,由于各方面条件不具备,专业人士不能直接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行业的不断市场化、国际化,对提高基金行业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地位提出了迫切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放宽了主要股东的条件,此次国务院的批复明确了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和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一方面为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完善公司治理,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提升行业的诚信水平。

      基金业协会表示,协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探索多元化的公司治理模式、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状况实施专业人士持股等多元化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目前法律法规已经允许专业人士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证监会正在进一步完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希望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能够对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