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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行首单交易所政金债成功招标
    2013-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交通银行

      本月27日,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发行政策性金融债120亿元,包括2年期、5年期两个品种,金额分别为80亿元、40亿元,面向上交所各类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发行。交通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担任此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债券采取招标方式公开发行,虽然临近年末,依然受到了投资机构的积极认购,承销团由47家金融机构组成,包括15家上市商业银行、3家保险公司和29家证券公司,2年期、5年期品种的中标利率分别为5.80%、5.84%,在年底市场资金紧张、交投清淡的情况下取得了较为合理的定价水平。

      这是政策性金融债首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标志着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融合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国开行引领债市创新

      国开行历来是我国债券市场创新的先行者。1994年4月,国开行首次发行政策性银行债券,拉开了政策性银行债券的发行序幕。199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以后,国开行就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既是除国债以外发行规模最大的发行主体,也是市场排名居前的信用债券主承销商之一,引领市场在债券品种设计与发行方式上不断创新。诸如浮动利率债券、长期固定利率债券、增发债券、本息分离债券、零息债券、对称债券、选择权债券等,均为国开行率先引进,不仅为市场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工具,更为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活力。

      此次,国开行再度充当了政策性金融债进军交易所的先锋。对交易所债市而言,体量庞大的政策性金融债的进入,将丰富交易品种,增强市场活力。交易所作为“场内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价格形成机制高效透明,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不断丰富和规模的持续扩大,将有利于促进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完善,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交通银行助力债市融合

      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的互通互融是债市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 2010年10月,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时隔十三年之后,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成为现实。通知发布后,交通银行率先进入上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并完成首笔交易,成为第一家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商业银行。

      今年6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逐步实现债券市场互通互融”。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债券品种跨市场交易,进一步提高转托管效率已成为市场共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此次国开行到上交所试点发债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债市互通互融的有力举措。而交通银行有幸主承销首笔交易所政策性金融债,对于交行的承销业务而言亦是一次重大突破。

      

      交易所推动债市发展

      今年1至11月,上交所债券交易量合计55.3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达到63%,在银行间市场资金紧张时,成为了债券市场的“稳定器”。与此同时,上交所采取了包括推出国债预发行交易、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区域,调整债券交易单笔申报上限等多项措施,促进了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

      未来,交易所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产品创新,扩大市场规模,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

      1、完善基础品种期限结构。目前在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主要是中、长期品种,多为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大中型机构投资者持有。然而,交易所数量巨大的小型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更愿意投资期限较短的债券,应当鼓励发行人发行短期债券品种,从而吸引更多的现金管理类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完善的短、中、长期债券期限结构,也可以为债券基金、券商资管等只能在交易所市场投资的小规模投资管理账户提供更加丰富的资产配置标的。

      2、发展债券衍生品。目前,债券市场衍生品种类稀缺,无法满足各类投资者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需求。为进一步提高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可研究借鉴银行间市场的经验,推出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基础衍生产品,作为风险对冲工具。政策性金融债在债市中占比较大,是利率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考虑在国债衍生品之外发展政金债期货等衍生品,待条件成熟时再推出期权类产品,丰富利率衍生工具的种类,为投资者创造优良的风险规避机制。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国债、央票、政金债等债券组成指数基金,可以帮助投资者降低费用、分散风险。同时可考虑推出存托凭证等新型产品。

      3、扩大发行人范围。目前,公司债的发行人仅限于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而新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为未上市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大大限制了发行人的范围,制约了债券的供给。主管机构可尽快推出《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将交易所发行主体范围延伸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实现交易所市场的扩容。

      此外,可以针对个人投资者发行通胀挂钩债券等创新品种,引入“随卖发行”等发行机制降低大额债券的发行成本等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交易所债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