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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
    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暨公司股票
    复牌公告
    2013-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

    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暨公司股票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恒宝股份,证券代码:002104)将于2013年12月30日开市起复牌。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32,1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拟自2013年12月27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规模不超过3300万股。本次拟减持股份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形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钱云宝先生将严格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云宝先生的《关于拟减持股份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股情况

    钱云宝先生目前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其持有本公司股份132,1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全部为流通股,其中99,1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为高管锁定股。

    二、减持股份计划

    1、减持原因

    1)公司控股股东希望通过引进具有产业基金内涵的投资机构作为公司重要股东,以股权为纽带,整合双方资源,积极推动恒宝股份战略扩张,通过兼并收购加速产业布局,在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和信息数据安全领域积极拓展,延伸产业链,增强发展后劲,提升公司价值;

    2)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进入发展关键期,需进一步的资金投入。

    2、具体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拟自2013年12月27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规模不超过3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其中2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拟协议转让至其引入的投资者持有,剩余不超过10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者集合竞价方式出售。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减持前拟减持(以上限计)减持后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钱云宝13,219.230%33007.49%9919.222.511%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钱云宝

    乙方(受让方):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拟转让股份的性质、数量及比例

    拟转让的股份为个人持股,拟转让的数量为22,500,000股,约占恒宝股份股份总数的5.11%。

    3、转让价款

    本次转让按照恒宝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停牌(2013年12月2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定价,即每一股人民币13.08元,转让价款合计为294,300,000元。

    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4、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本次协议转让的其他事项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甲方负责办理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后,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其他

    1、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在按照该计划减持股份期间,钱云宝先生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2.51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差额仍大于5%。

    4、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恒宝股份

    股 票 代 码:002104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云宝

    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11-103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11-103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系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钱云宝

    上市公司、恒宝股份、公司: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钱云宝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11-103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11-103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恒宝股份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1)国家大力培育信息消费产业,恒宝股份迎来很好的发展机遇,信息披露义务人希望引进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重要股东,以股权为纽带,整合双方资源,积极推动恒宝股份战略扩张,通过兼并收购加速产业布局,在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和信息数据安全领域积极拓展,延伸产业链,增强发展后劲,提升公司价值;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企业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进入发展关键期,需进一步的资金投入。

    本次减持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恒宝股份109,692,000股,占总股本的24.89%,其中高管锁定股99,144,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548,0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宝股份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恒宝股份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2,1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减持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2013年11月30日,恒宝股份发布公告:因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减持股份,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3年12月2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关于股份转让的磋商,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以旗下管理的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宇钧晟”)等产业投资平台,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恒宝股份5.11%的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恒宝股份24.89%的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盛宇钧晟持有恒宝股份5.11 % 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3年12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钱云宝先生与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钱云宝

    乙方(受让方):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拟转让股份的性质、数量及比例

    拟转让的股份为个人持股,拟转让的数量为22,500,000股,约占恒宝股份股份总数的5.11%。

    3、转让价款

    本次转让按照恒宝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停牌(2013年12月2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定价,即每一股人民币13.08元,转让价款合计为294,300,000元。

    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4、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其他事项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甲方负责办理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后,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相关部门批准

    本次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协议转让引致的控制权变更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恒宝股份24.89%的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引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该公告后2日内,应当停止买卖恒宝股份的股票。

    四、截止到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票存在质押情况

    1、2011年4月21日钱云宝先生将其所持的本公司高管锁定股2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1%)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为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2012年6月20日钱云宝先生将其所持的本公司流通股33,0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和高管锁定股20,8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3%)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支行,为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支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3、2012年11月19日钱云宝先生将其所持的本公司高管锁定股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为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4、2013年2月7日钱云宝先生将其所持的本公司高管锁定股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5、2013年2月27日钱云宝先生将其所持的本公司高管锁定股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3年12月20日钱云宝先生将其所持的本公司高管锁定股32,999,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9%)质押给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钱云宝先生向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目前,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32,1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其中99,1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为高管锁定股。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位132,189,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94%。

    除上述质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其上市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底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恒宝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云宝

    日期: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
    股票简称恒宝股份股票代码0021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钱云宝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132,192,000股 持股比例:3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22,500,000股 变动比例: 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云宝

    日期: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恒宝股份

    股 票 代 码:00210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3幢23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A楼28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系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宇钧晟”)

    上市公司、恒宝股份、公司: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3幢2305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310114002537508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4067831095

    出资额:人民币35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创业投资,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实业投资。【企业经营需要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经营期限:20年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A楼28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投资”),出资额占比43%;

    有限合伙人:上海盛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占比5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汤明捷,身份证号:31010619770317XXXX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宇钧晟为盛宇投资旗下的产业投资平台。盛宇投资是一家具备产业基金内涵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企业需求及产业客观发展规律有深刻的理解,富有在资本运作、产业支持、战略并购、市值管理、股权激励等诸多领域帮助被投资企业提升价值、创造价值的能力和资源。

    信息消费领域是盛宇投资长期关注的重点投资领域,基于对恒宝股份的价值认同,拟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投资平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大比例增持恒宝股份的股份,成为其重要的股东,与控股股东合作,积极推动恒宝股份战略扩张,通过兼并收购加速产业布局,在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和信息数据安全领域积极拓展,延伸产业链,增强发展后劲,提升公司价值。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宝股份22,500,000股,占恒宝股份总股本的5.11%,为恒宝股份第二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进一步增持恒宝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宝股份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恒宝股份的股份。

    2013年12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恒宝股份控股股东钱云宝签署了《钱云宝先生与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钱云宝持有的恒宝股份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宝股份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3年12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恒宝股份控股股东钱云宝签署了《钱云宝先生与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钱云宝

    乙方(受让方):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拟转让股份的性质、数量及比例

    拟转让的股份为个人持股,拟转让的数量为22,500,000股,约占恒宝股份股份总数的5.11%。

    3、转让价款

    本次转让按照恒宝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停牌(2013年12月2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定价,即每一股人民币13.08元,转让价款合计为294,300,000元。

    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4、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其他事项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甲方负责办理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后,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相关部门批准

    本次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协议转让引致的控制权变更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盛宇钧晟持有恒宝股份22,500,000股,占恒宝股份总股本的5.11%,为恒宝股份第二大股东。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引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该公告后2日内,应当停止买卖恒宝股份的股票。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恒宝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五、《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日期: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
    股票简称恒宝股份股票代码0021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3幢2305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22,500, 000股 变动比例: 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无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无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日期: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6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钱云宝先生与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接控股股东钱云宝先生通知,钱云宝与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签署《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现将有关情况代为公告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 方:钱云宝

    乙 方: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协议签署背景

    1. 甲方系公司控股股东,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恒宝股份”)132,192,000股股份,占恒宝股份总股本的30%;

    2. 乙方系一家具备产业基金内涵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拟以旗下管理的上海盛宇钧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宇钧晟”)等产业投资平台,向甲方受让不超过7.49%的恒宝股份股份,盛宇钧晟将成为恒宝股份第二大股东。

    三、协议主要内容

    1. 股份转让

    1.1 甲方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拟出售公司股份数量规模不超过3300万股,占恒宝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7.49%。

    1.1.1 本次乙方指定盛宇钧晟协议受让甲方拟出售的5.11%的股份,即22,500,000股。

    1.1.2 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08元,即恒宝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停牌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1.1.3 如甲方出售剩余不超过2.38%的股份(即10,500,000股),乙方有权进一步以自身名义或指定其他主体向甲方受让其出售的全部股份。

    1.2 根据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如其自上述最后一笔股份完成受让之日起6个月之内发生减持,所得收益归恒宝股份所有。

    2. 公司运营

    2.1 乙方可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拟任副董事长,且甲方同意(包括以在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中投赞成票等方式)促使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合法就任。

    2.2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双方将积极推动恒宝股份战略扩张,通过兼并收购加速产业布局,在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和信息数据安全领域积极拓展,延伸产业链,增强发展后劲,提升公司价值。双方同意,通过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共同推动恒宝股份成立产业并购基金。

    2.3 双方同意,共同推动恒宝股份经审批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