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3-04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50号)核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公司”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40,504,130股,每股发行价格3.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3,663,629.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7,455,504.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426,208,124.8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会验字[2013]26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天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锦州天桥支行”或“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丙方”),于2013年12月27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锦州分行”或“乙方”)、国泰君安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 |
| 1 | 锦州港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天桥支行 | 21001671001052506827 | 420,000,000.00 |
| 2 | 锦州港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52320188000015706 | 1,008,663,629.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天桥支行、国泰君安证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001671001052506827,截至2013 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420,000,000.00元(其中包含利息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航道扩建工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韡君、王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国泰君安证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320188000015706,截至2013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1,008,663,629.00元(其中包含利息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韡君、王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3-04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5,317.32万元置换航道扩建工程项目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9,000万元置换偿还银行贷款投入的自筹资金,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50号)核准,锦州港获准由承销商(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向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0,504,13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0元,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453,663,629.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7,455,504.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426,208,124.87元。该等募集资金已由承销商(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2013年12月17日划至公司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天桥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账号:21001671001052506827)和开立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账号:52320188000015706)。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会验字[2013]2614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所需投资额,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 1 | 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项目 | 91,928.35 | 42,000.00 |
| 2 | 偿还银行贷款 | 100,000.00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注) | 4,687.88 | |
| 合计 | 91,928.35 | 146,687.88 | |
注:上表中该金额系根据预计的募集资金总额及项目1、2的投资总额测算,未来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最终确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2,620.81万元测算,在扣除了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项目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后,最终剩余人民币620.81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为抓住市场有利时机,使项目尽快建成并产生效益,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或对相关到期贷款予以续借,待募集资金到账后归还续借的贷款。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本次拟置换情况
1、截至2013年12月17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项目合计人民币5,317.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名称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金额 |
| 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项目 | 42,000.00 | 5,317.32 | 5,317.32 |
| 合 计 | 42,000.00 | 5,317.32 | 5,317.32 |
2、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承诺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10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截至2013年12月17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偿还的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19,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贷款银行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贷款本金 | 计息日 | 实际归还日 |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金额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2,000.00 | 2,000.00 | 2007.01.16 | 2013.11.27 | 2,000.00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天桥支行 | 5,000.00 | 5,000.00 | 2012.12.13 | 2013.12.10 | 5,000.00 |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 | 5,000.00 | 5,000.00 | 2011.11.30 | 2013.10.29 | 5,000.00 |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 3,000.00 | 3,000.00 | 2012.10.12 | 2013.10.11 | 3,000.00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4,000.00 | 4,000.00 | 2012.11.29 | 2013.11.27 | 4,000.00 |
| 合 计 | 19,000.00 | 19,000.00 | 19,000.00 |
以上预先投入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会审字[2013]2632号《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确认。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201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5,317.32万元置换航道扩建工程项目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9,000万元置换偿还银行贷款投入的自筹资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事务所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已对锦州港截至2013年12月17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进行了鉴证,认为锦州港管理层编制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锦州港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13年12月17日止的先期投入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程序合法、合规。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13]2632号《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3年12月17日先期投入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项目的自筹资金5,317.32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3年12月17日先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19,000万元。
3、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监管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3年12月17日先期投入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项目的自筹资金5,317.32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3年12月17日先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19,000万元。
4、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置换行为已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国泰君安对锦州港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审字[2013]2632号《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3-04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剩余部分仍留存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50号)核准,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17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和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40,504,130股,发行价格3.30元/股,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45,366.36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发行费用2,745.5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2,620.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会验字[2013]2614号《验资报告》。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
| 1 | 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项目 | 91,928.35 | 42,000.00 | 辽发改交通[2012]1171号 |
| 2 | 偿还银行贷款 | 100,000.00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注) | 4,687.88 | ||
| 合计 | 91,928.35 | 146,687.88 | ||
注:上表中该金额系根据预计的募集资金总额及项目1、2的投资总额测算,未来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最终确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2,620.81万元测算,在扣除了锦州港航道扩建工程项目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后,最终剩余人民币620.81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天桥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17日,公司尚未发生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支出,募集资金专户结存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42,620.81万元。
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的具体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收益,根据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的总体计划安排,在确保不影响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
七天通知存款业务流动性强,安全性高,该现金管理业务是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提高资金收益的前提下办理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将在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净额范围内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公司董事会行使该项现金管理决策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充分发表肯定意见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将随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权。
公司对上述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作出承诺:
1、公司承诺上述七天通知存款支取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2、公司不得对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
3、公司上述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外其他账户划转。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七天通知存款必须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承诺本次募集资金转存七天通知存款不影响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实施,在上述七天通知存款支取前,如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需要使用资金,公司将及时将七天通知存款转回募集资金专户,或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有利于对闲置募集资金有效利用,提高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计划对最高额度不超过 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事项履行了董事会程序,并取得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明确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本次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符合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入的实际需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情形,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和降低财务支出,提升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国泰君安对公司本次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