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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美元借款
    2013-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3-049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美元借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借款7,00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

      ◆关联董事回避:上述关联交易经本公司2013年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六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此次借款将增加本公司及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的现金流量,从而相应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交易概述

      经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二〇一三年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请参考本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发布的临2013-046号公告-《中海发展2013年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批准,于2013年12月30日,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香港”、“借款方”)与关联方—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香港控股”、“贷款方”)签订借款协议,根据借款协议,中海发展香港向中海香港控股借入7,000万美元。

      二、合同方介绍

      中海发展香港,为本公司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航运业务和本公司在香港的资产管理业务。

      中海香港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香港以及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规划、投融资、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心。故借款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中海发展香港在借款协议中简称甲方,中海香港控股在借款协议中简称乙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借款协议,中海发展香港向中海香港控股借款7,000万美元,借款利率为3个月LIBOR+160BP,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

      借款按季收息,利随本清。若甲方提前还款,利率将不再调整。

      甲方若提前向乙方归还上述借款,应至少提前一周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部分不再循环使用。

      甲方若无法到期足额还款,应提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履行借款展期审批手续。乙方将重新评估甲方的资金状况和还款能力,参照本地银行同类业务做法,另行确定展期期限及利率。

      若甲方无法到期足额还本付息,且没有办理展期申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到期日和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借用资金利息,借款利率为3个月LIBOR+160BP,同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罚息。

      在本协议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中海发展香港向中海香港控股借入7,000万美元,主要用于补充短期流动资金。中海发展香港支付此次借款利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海发展香港的运输收入。

      就上述借款,中海发展香港向香港当地商业银行发函问询,香港当地商业银行可给予的最优惠利率为三个月LIBOR+200BP,且上述商业银行无法保证在月底前给中海发展香港放款以满足中海发展香港用款的时间需求。董事会相信,本次借款将增加本公司和中海发展香港的现金流量,从而相应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六、该关联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因中海香港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此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关于签署协议的议案已获本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本公司二〇一三年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批准,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董事(许立荣先生、张国发先生、王大雄先生、苏敏女士、黄小文先生和丁农先生)回避表决,与该议案无关联的所有七名董事皆投赞成票。

      就本公司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除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公司与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日常存贷款及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定义的财务资助外,没有需与此次美元借款合并计算事项。由于此次借款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已事先审议、研究了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所有独立董事认为中海香港控股给中海发展香港的贷款利率是有利于本公司的,是合理的,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同时,是按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八、备查资料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注:LIBOR,即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是大型国际银行愿意向其他大型国际银行借贷时所要求的利率。它是在伦敦银行内部交易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对存于非美国银行的美元进行交易时所涉及的利率。LIBOR常常作为商业贷款、抵押、发行债务利率的基准。

      BP,基点(Basis Point),用于金融方面,债券和票据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因此,100个基点等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