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3-31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9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主持人:公司总裁秦玉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70,687,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8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聘任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170,687,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投资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同意170,687,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投资中信银行“惠益稳健”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66,214,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3791%,反对4,473,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6209%,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投资恒丰银行“恒久财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65,7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1065%,反对4,938,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8935%,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关于投资五矿信托“大连华腾信托”的议案》;
同意161,275,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4855%,反对9,412,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5.5145%,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广亮、张剑英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30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张剑英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13年12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13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70,687,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8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总裁秦玉峰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公司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687,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投资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687,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投资中信银行“惠益稳健”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214,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3791%;反对4,473,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6209%;弃权0股。
4、《关于投资恒丰银行“恒久财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5,7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1065%;反对4,938,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8935%;弃权0股。
5、《关于投资五矿信托“大连华腾信托”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1,275,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4855%;反对9,412,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5.5145%;弃权0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张剑英
201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