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3-074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29日15:00—2013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孙烨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3,889,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0,229,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66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
会议由副董事长孙烨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新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会议同意公司将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的15,638.95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乌国用2008第0024555号)及5,553.9平米地上建筑(权属证书编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2008335786号)资产,作价2,687万元出售给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或将标的资产出售给其指定的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票49,954,15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1%;反对票298,31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9%;弃权票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回避163,637,424股。
关联方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资产交易的交易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0,093,848股,作为关联方进行了回避表决;
(2)新疆新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参股的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43,576股,作为关联方进行了回避表决。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秦明、邵丽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二0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