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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3-04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于 201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3年12月18日在上述媒体上发布了延期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于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9:30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613号振兴商业大厦四楼广晟有色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 133,577,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6%。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核定公司2014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2014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2、关于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销售稀土产品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以21,25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销售稀土产品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3-042”)

      3、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孙传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新任董事。

      4、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4.1 发行规模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发行规模的议案。

      4.2 向股东配售的安排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向股东配售的安排的议案。

      4.3期限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期限的议案。

      4.4募集资金用途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4.5公司债券上市场所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债券上市场所的议案。

      4.6担保安排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事宜,以21,25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担保安排的议案。

      4.7决议的有效期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

      4.8本次发行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的议案。

      4.9偿债保障措施

      以133,577,3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委派韩宇烈、曾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