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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3-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6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16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公司9名董事,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珠市口东大街13号博源(北京)会馆3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占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的议案》;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土地回收补偿的议案》;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上午9:00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上第一项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6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六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16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给公司3名监事,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珠市口东大街13号博源(北京)会馆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为兔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的议案》。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6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控股子公司的项目试车情况,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简称“博大实地”)提供担保总计37,01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为博大实地20,000万元综合授信

    博大实地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拟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8,508万元,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余11,492万元提供担保,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就本次担保事宜公司与博大实地签署《反担保协议书》,反担保范围为:公司为博大实地提供的8,508万元担保。

    2、为博大实地20,000万元贷款

    公司拟为博大实地向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并按约偿付由此产生的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等其他应付款项[双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四年,公司按42.54%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8,508万元。就本次担保事宜公司与博大实地签署《反担保协议书》,反担保范围为:公司为博大实地提供的8,508万元担保。

    3、35,000万元综合授信

    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5,000万元,期限一年。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拟使用此笔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拟以持有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作质押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0,000万元,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乌审旗纳林河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丁喜梅

    4、注册资本:177,700万元

    5、经营范围:纯碱、化肥的生产、销售。

    6、公司经营状况:经审计截止2013年10月31日,博大实地资产总额355,424.02万元,负债总额178,499.56万元,净资产176,924.46万元,营业收入63.90万元,利润总额-318.77万元,净利润-318.77万元。

    7、与公司关联关系:博大实地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8、股东构成:本公司持股42.54%;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28.14%;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32%;Fertilizer Resources Investment Limited持股29%。

    博大实地从设立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37,016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博大实地50万吨合成氨、80万吨尿素项目已进入试车收尾阶段,后续试生产的各类资金需求加大,本次融资是为满足项目试车、试生产的资金需要,以保证项目尽早顺利投产。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提供的反担保为8,5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95,711.6万元;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04,211.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5.86%。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6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情况概述

    公司2014年拟对动力煤期货进行交易,期现结合套利操作。根据市场和公司经营情况,预计公司2014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二、期货合约主要条款

    1、交易品种:动力煤

    2、交易单位:200吨/手

    3、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4、最小变动价位:0.2元/吨

    5、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6、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7、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8、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 1:30-3:00

    最后交易日为上午 9:00-11:30

    9、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5个交易日

    10、最后交割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7个交易日

    11、交割品级: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12、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

    13、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14、交易代码:TC

    15、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三、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拟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中实际生产的动力煤产品,参与动力煤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是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将与现货市场交易紧密结合,有效拓宽销售渠道,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价格发现功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动力煤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保持持续稳定的经营效益。

    四、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准备情况

    鉴于投资期货的必要性及杠杆风险的特性,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并授权由期货领导小组主管公司期货业务,制订动力煤期货业务工作思路,明确在公司企业运营管理部、证券事务部内组建公司期货交易小组负责根据期货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交易执行等工作,明确在公司财务部内组建公司期货结算小组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工作,明确在公司内组建公司期货监督小组负责期货交易风险管控以及交易行为的定期审查等工作。

    同时,为加强公司对期货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在交易执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公司修订了《期货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参与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公司参与期货业务人员已经过专项培训并充分理解所涉及期货品种业务的特点与风险。

    五、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流动性风险:当公司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时,可能会被强制平仓而遭受损失。

    3、操作风险:由于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会存在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

    4、信用风险:交易价格出现对交易对方不利的大幅度波动时,交易对方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期货交易上的损失。

    5、法律风险:在期货交易中,由于相关行为与相应的法规发生冲突,致使无法获得当初所期待的经济效果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

    六、风险管理策略的说明

    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是为了开拓销售渠道,规避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从事期货业务时严禁投机。公司将严格按照《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来安排计划、审批、指令下达、操作、稽查、审计等环节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七、期货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期货交易品种是在场内的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市场透明度大,成交活跃,成交价格和当日结算单价能充分反映动力煤的公允价值。

    八、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期货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参与期货交易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

    3、期货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将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作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动力煤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的经营效益。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68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土地回收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乌审旗人民政府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决定收回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用地指标1113.59公顷并给予补偿,根据《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补偿事宜的函》(乌国土资源涵【2013】239号),依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527号),确定上述1113.59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为20900万元。

    2、2013年12月27日,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批准了《关于公司部分土地回收补偿的议案》。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为乌审旗人民政府,乌审旗人民政府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资产交易标的系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位于乌审旗乌审召镇合同察汗淖碱矿湖区一宗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13.59公顷,权证编号:乌政国用(2010)第401-011号),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价值为20,890.95万元。

    四、交易主要内容

    根据《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补偿事宜的函》(乌国土资源涵【2013】239号):收回公司依法使用的位于乌审召镇境内的1113.59公顷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证国用(2010)第401-011号”;依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527号)对上述被收回土地的评估价值,确定收回上述1113.59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为20,900万元。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产业发展,也符合乌审旗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该地块土地账面净值为53.67万元,补偿款为20,900万元,相关税费10.45万元,经公司财务部门核算,本次国有土地收回预计增加公司当期非经常性损益20,835.88万元。

    六、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意见:“根据对贵公司提供的与上述交易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收款凭证等资料的审阅,我们认为,贵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土地回收补偿的公告》中所披露的财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 。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527号)。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3—069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上午9: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月13日(周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相关披露请查阅2013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登记时间:2014年1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登记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证券事务部。

    凡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或法人单位证明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

    四、其他

    邮政编码:017000

    联系电话:0477-8139874

    传 真:0477-8139833

    联 系 人:陈月青 杨祥

    会议预期半天,交通食宿费自理。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或本单位)对下述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目打“√”):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贷款担保,有利于弥补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足,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尽早投产,我们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本次议案审议程序合规、合法,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开展动力煤期货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期货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参与期货交易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

    3、期货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将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作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动力煤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的经营效益。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独立董事签字:白颐 孙燕红 张振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2013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业务交易监管流程,防范期货业务中的各类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主要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甲醇、动力煤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价格发现功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

    第三条 公司从事甲醇、动力煤期货业务,只进行卖出套期保值,严禁投机操作。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数量。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其资金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因此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主管公司期货业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期货业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适应实际运作和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期货业务的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包括:期货领导小组、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监管小组。

    第十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企业运营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及期货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公司期货业务相关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组建公司期货业务交易小组、结算小组、监管小组;

    (三)制订公司期货业务工作思路;

    (四)审批公司期货业务方案,核准交易决策;

    (五)协调处理公司期货业务重大事项;

    (六)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期货业务交易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交易小组在公司证券事务部、企业运营管理部内组建,其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企业运营管理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相关二级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制订公司期货业务方案;

    (二)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期货业务方案;

    (三)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四)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期货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五)负责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公司期货业务交易情况;

    (六)接受公司期货监管小组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核算小组在公司财务部内组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负责保管期货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并接受公司期货监管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监管小组在公司审计部内组建,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定期审查期货交易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业务能够正常进行;

    (四)定期审查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兼档案管理员、风险监督员,并建立相应岗位责任:

    (一)交易员:负责期货交易的实际操作;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期货业务建议;负责编制交易报告;负责交易账户的管理。

    (二)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监督和资金账户的管理。

    (三)会计核算兼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负责公司期货业务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

    (四)风险监督员:直接对公司期货业务主管负责。负责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期货业务岗位分设、人员分开;

    (二)风险监督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三)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良好;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一定的经济基础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任职条件。

    (四)交易员、风险监督员岗位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三章 授 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企业运营管理部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出的套期保值工作思路,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核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套期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

    第二十三条 交易员按照经过相关程序批准的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在收到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核算员核查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员在账单上签字确认;若不一致,则需由核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进行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交易小组,并责令交易员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头寸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员每日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员,每日对持有的头寸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将分析情况报告给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成员。期货交易小组应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期货核算小组。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交易代理商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持仓风险(浮动亏损)并导致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小组应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内追加到位;期货交易小组填写追加保证金的资金申请表,经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交期货核算小组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期货交易小组应提前和期货监管小组、期货核算小组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主管领导和各工作人员均要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各小组分别从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解决方案等方面履行期货风险控制职能;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应对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充分论证,方可做出决策。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对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做出决策应经过半数的成员同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的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风险监督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的甲醇、动力煤产品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期货监管小组。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司期货业务日常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每日向期货交易小组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的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核算员每日向期货核算小组及风险监督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三)公司期货核算小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期货风险监督员、期货领导小组。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公司期货业务风险报告制度。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交易小组、期货核算小组和期货监管小组;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况时,期货交易小组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八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一条 每年对授权期货交易员及开户经纪公司进行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则做出调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期货业务档案。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5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为公司秘密事项。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应于公司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提交公司期货业务报告。其基本内容包括:上年度公司期货业务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制度的评价和建议、本年度公司期货业务的工作思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处以警告、纪律处分、撤职、罚款或开除等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期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业务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经2013年12月27日公司第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序号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主要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甲醇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价格发现功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主要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甲醇、动力煤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价格发现功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
    第三条 公司从事甲醇期货业务,只进行卖出套期保值,严禁投机操作。第三条 公司从事甲醇、动力煤期货业务,只进行卖出套期保值,严禁投机操作。
    第三十四条 风险监督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的甲醇产品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期货监管小组。第三十四条 风险监督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的甲醇、动力煤产品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期货监管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