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9版)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6、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包括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包括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3)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详细阅读并签字盖章的《风险提示函》;
(5)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7)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如需采用传真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10)填妥并签字盖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4、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2)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电话:010-66221594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 周恒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9-258-258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 010-66222861
联系人:周恒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电话: 010-66221546
传真: 010-66222871
联系人:干晓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林美红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辜虹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