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4-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
因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你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3]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21-50121235,021-50121117,传真,021-5012104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