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42版)
(3)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增强投资。
十三、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量化模型进行指数化投资、投资组合优化和跟踪误差模拟测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交的指数组合优化及风险测算的结果以及投资研究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策略,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5)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6)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化投资组合投资和优化方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7)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8)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9)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偏离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提交组合跟踪误差归因分析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10)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十四、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3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25,794,088.37 | 93.60 |
| 其中:股票 | 25,794,088.37 | 93.60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697,220.99 | 6.16 |
| 6 | 其他资产 | 67,766.71 | 0.25 |
| 7 | 合计 | 27,559,076.07 | 100.00 |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226,710.00 | 0.83 |
| B | 采掘业 | - | - |
| C | 制造业 | 11,893,712.57 | 43.66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462,327.60 | 5.37 |
| E | 建筑业 | 759,920.00 | 2.79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3,228,503.00 | 11.85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790,903.44 | 6.57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3,247.76 | 3.68 |
| J | 金融业 | - | - |
| K | 房地产业 | 772,400.00 | 2.84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22,600.00 | 2.29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632,400.00 | 2.32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 P | 教育 |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40,984.00 | 3.09 |
| S | 综合 | 431,540.00 | 1.58 |
| 合计 | 23,665,248.37 | 86.88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 B | 采掘业 | - | - |
| C | 制造业 | 1,533,640.00 | 5.63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 E | 建筑业 |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71,400.00 | 1.36 |
| J | 金融业 | - | - |
| K | 房地产业 | 223,800.00 | 0.82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 P | 教育 |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 S | 综合 | - | - |
| 合计 | 2,128,840.00 | 7.82 |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00587 | 新华医疗 | 13,500 | 817,830.00 | 3.00 |
| 2 | 600832 | 东方明珠 | 60,000 | 632,400.00 | 2.32 |
| 3 | 600694 | 大商股份 | 20,000 | 584,400.00 | 2.15 |
| 4 | 600597 | 光明乳业 | 22,209 | 523,910.31 | 1.92 |
| 5 | 600284 | 浦东建设 | 36,000 | 456,120.00 | 1.67 |
| 6 | 600570 | 恒生电子 | 20,646 | 445,127.76 | 1.63 |
| 7 | 600110 | 中科英华 | 70,000 | 441,000.00 | 1.62 |
| 8 | 600886 | 国投电力 | 119,040 | 439,257.60 | 1.61 |
| 9 | 600880 | 博瑞传播 | 15,000 | 438,000.00 | 1.61 |
| 10 | 601098 | 中南传媒 | 28,950 | 402,984.00 | 1.48 |
5、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300068 | 南都电源 | 70,000 | 523,600.00 | 1.92 |
| 2 | 000625 | 长安汽车 | 40,000 | 412,000.00 | 1.51 |
| 3 | 002063 | 远光软件 | 20,000 | 371,400.00 | 1.36 |
| 4 | 002571 | 德力股份 | 26,000 | 316,940.00 | 1.16 |
| 5 | 300083 | 劲胜股份 | 15,000 | 281,100.00 | 1.03 |
6、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无
7、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无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 1 | 存出保证金 | 14,816.89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 3 | 应收股利 | 3,534.00 |
| 4 | 应收利息 | 339.70 |
| 5 | 应收申购款 | 23,870.20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 7 | 待摊费用 | 25,205.92 |
| 8 | 其他 | - |
| 9 | 合计 | 67,766.71 |
(4)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内未获得因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的权证,无主动投资的权证。
(6)本报告期末权证持有情况:无。
(7)本报告期内及本报告期末没有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无
9、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 32,565,435.77 |
|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 3,038,876.37 |
|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 9,129,333.43 |
|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列) | - |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 26,474,978.71 |
10、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1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 2011.11.22—2011.12.31 | -0.40% | 0.12% | -15.00% | 1.45% | 14.60% | -1.33% |
| 2012.01.01—2012.12.31 | -2.07% | 1.24% | -0.95% | 1.37% | -1.12% | -0.13% |
| 2013.01.01—2013.09.30 | 11.61% | 1.30% | 15.13% | 1.28% | -3.52% | 0.02% |
| 2011.11.22—2013.09.30 | 8.85% | 1.23% | -3.07% | 1.34% | 11.92% | -0.11% |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 %(1.6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100万元以下 | 1.20% |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下 | 0.80% |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 | 0.30% |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3.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 持有时间[1] | 赎回费率 |
| 一年以下 | 0.5% |
| 1年(含1年)至2年 | 0.25% |
| 2年以上(含2年) | 0% |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月4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五、相关服务机构”,对代销机构的内容均进行了更新;
3、在“九、基金的投资”,增加了基金的组合报告等内容;
4、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增加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历次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01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