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4-001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2月30日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1月2日上午9:00~12:00在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56,603,773.00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由223,336,429.00元变更为279,940,202.00元,并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订,并办理有关章程修订的工商登记手续。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3,336,429.00元。”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9,940,202.00元。
2、将《公司章程》原“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223,336,429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279,940,202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提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议案二和议案三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验资报告 川华信验(2013)97号;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章程(2014年1月)。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4-002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68号文核准,向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56,603,773股新股,发行价格为5.30元/股,募集资金299,999,996.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604,885.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2,395,111.89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对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3)9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626830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连生、周威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海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