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91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目前正处于证监会审查阶段,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公司自上市以来,未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行政处罚的情形。自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两份深交所监管函、一份深圳证监局关于公司治理的监管意见。
一、深交所关于业绩预告修正的监管函
1、监管函的内容
2010年4月28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0]第26号),对公司2010年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表示关注。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发布2010年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70%-100%”修正为“120%-140%”,进行修正的原因为:相关工作人员误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幅度”看成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增长幅度”。
该监管函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针对深交所《监管函》中关注到的问题,公司进行了认真整改,董事长召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邀请证券公司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同时,公司指定证券部定期举办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培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作为新上市公司,在加强培训的同时,公司还以内审部牵头,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完善了《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建设。证券部针对信息披露环节,完善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审核流程,建立审批签署制度,制定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落实责任人员、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类似事件。
二、深交所关于向新闻媒体透漏未公开披露信息的监管函
1、监管函的内容
2013年5月17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71号),对公司向上海证券报记者透漏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行为表示关注,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8条、2.14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1条、5.1.6条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认真学习上述规则及指引,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针对《监管函》涉及的问题,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主动向深交所汇报了监管函提到的关于媒体报道中的表述内容,并对该业务涉及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承诺认真整改,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还第一时间联系该媒体记者,通报了该事项,并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向该媒体记者强调了公司的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流程和责任追究。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机构投资者、媒体等接待流程,要求董秘、证券部相关人员全程跟踪,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另外,董事长召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重大事件新闻审核与发布制度》、《新闻媒体参观采访制度》、《保密制度》、《生产基地参观接待工作流程》,并指定了专人接待,对接待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实行责任人员问责制。
三、深圳证监局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监管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2009年上市公司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9]65号文)等文件的要求,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深圳证监局对公司治理情况及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2011年1月6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监管意见》(深证局公司字[2011]3号),指出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未对公司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签定重大合同等方面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修订了《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规定了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方面的权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所存在问题均已在2011年度整改完毕,整改情况报告和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已经2011年1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2011年1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和《总经理工作细则》。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92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256,9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作为格林美的控股股东,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含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2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目前正处于证监会审查阶段,根据相关要求,需进一步明确汇丰源的认购数量。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汇丰源关于股份认购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汇丰源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汇丰源认购计划募集资金总额256,900万元的10%(即25,690万元)对应的股份数量(万股),具体计算公式为:25,69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元/股)。
除上述承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金额与数量外,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未被汇丰源以外的其他投资者认购的情况下,汇丰源亦不再追加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