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特别报道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专版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宏观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4年1月3日   按日期查找
    B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9版:信息披露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12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23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监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拟任阳光保险集团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刘志军:监事,男,管理学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曾任广州市统计局投资处处长、工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监事,女,经济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总经理。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伯军: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高级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人员、中央交易室主管、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总经理助理。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人员、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谭昌杰,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5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8年7月至2012年7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2012年7月19日起任广发年年红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9月20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0月22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设立日期:1988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成蕾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20-6516955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2012年9月30日,广发银行资本净额782.34亿元,资产总额10760.25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7885.4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907.93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全球银行500强。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团队、监督稽核团队和市场营销团队,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禄金山先生具有超过二十年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工作,熟悉我国监管制度和相关行业准则,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2009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至2012年12月,托管资产规模超1000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托管全面的托管服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网址: www.gffunds.com.cn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 王志宏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12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23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直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公开发售。直销机构具体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5、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将本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申购、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1.2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