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4版)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0023 | 民生转债 | 201,050 | 21,273,100.50 | 2.42 |
| 2 | 091001 | 09兴业01 | 30,000 | 2,974,500.00 | 0.34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 1 | 存出保证金 | 2,316,034.58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77,179.16 |
| 3 | 应收股利 | - |
| 4 | 应收利息 | 91,956.11 |
| 5 | 应收申购款 | 6,126.09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 7 | 待摊费用 | 50,412.38 |
| 8 | 其他 | - |
| 9 | 合计 | 2,541,708.32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0023 | 民生转债 | 21,273,100.50 | 2.42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11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3年9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 基金合同生效至2006年12月31日 | 14.81% | 1.06% | 16.47% | 1.03% | -1.66% | 0.03% |
|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132.33% | 1.99% | 109.14% | 1.85% | 23.19% | 0.14% |
|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49.98% | 2.41% | -54.59% | 2.31% | 4.61% | 0.10% |
|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49.25% | 1.58% | 60.17% | 1.39% | -10.92% | 0.19% |
| 2010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 -14.28% | 1.33% | -6.69% | 1.03% | -7.59% | 0.30% |
|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25.47% | 1.07% | -14.98% | 0.85% | -10.49% | 0.22% |
|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 -14.25% | 1.05% | 6.61% | 0.83% | -20.86% | 0.22% |
| 基金合同生效至2013年9月30日 | 27.93% | 1.62% | 46.70% | 1.44% | -18.77% | 0.18% |
自2009年5月1日起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新华富时A600指数收益率×65%+新华巴克莱指数收益率×3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至少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的公告。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日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如上述计算方法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届时法律法规为准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单笔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 50万以下 | 1.50% |
| 50万(含)以上,200万以下 | 1.00% |
| 200万(含)以上,500万以下 | 0.80% |
| 500万(含)以上 | 1000元/笔 |
| 通过我司网上直销认购 | 0.6%(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 一年内 | 0.50% |
| 二年内 | 0.25% |
| 二年以上 | 0.00% |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赎回费,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3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于2006年11月21日成立,至2013年11月21日运作满七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情况进行了更新;
2、“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托管人有关情况进行了更新;
3、“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对代销机构名录进行了更新;
4、“十、基金组合报告”中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及报告附注;
5、“十一、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表现的报告;
6、“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对基金公开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