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原新股申购协议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近期,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先后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修订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制定了新股申购规则,即《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鉴于上述业务规则较之此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股申购规则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投资者2013年以前与证券公司及所辖营业部签署的原新股申购协议已不能继续履行。现就投资者签署的原新股申购协议终止事宜公告如下:
1、本公告中所指“原新股申购协议”是指投资者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所辖营业部,下同)、原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证券公司及所辖营业部代为申购新股的相关协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申购新股协议书》、《委托申购二级市场配售新股协议书》、《委托申购新股(不含二级市场市值配售新股)协议书》、《委托申购新股(按二级市场市值配售)协议书》、《委托合作申购二级市场市值配售新股协议书》。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投资者签署的原新股申购协议自动终止,原新股申购协议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
3、投资者如需参与新股申购,请务必自行通过华泰证券交易系统提交新股申购委托。请您在从事新股申购前务必认真阅读并理解《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等相关交易规则(相关交易规则请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查询),并完整了解新股申购相关风险。
4、我公司将视情况适时推出代理申购新股业务,届时将通过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及交易系统等途径发布通知,敬请留意。
5、请投资者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查询新股申购资讯,切勿听信他人向您承诺的新股保证中签或获利的承诺,避免被不法分子误导而遭受损失。投资者如需咨询相关问题,可致电华泰证券客服热线95597。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