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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4-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7版)

    5.2.10 乙方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乙方有充分理由认为甲方为本次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甲方建议更换。

    5.2.11 乙方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2.13.5 对有关部门关注的甲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5.2.13.6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甲方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5.2.13.7 与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而合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进行实地考察;随时查询甲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查阅甲方有关文件资料;与甲方高管人员及相关员工面谈;直接要求甲方按乙方提出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回答相关问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5.2.13.8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5.2.14 在持续督导期间,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甲方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培训。乙方每半年应至少对上述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甲方应敦促上述人员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甲方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5.2.14.1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2.14.2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5.2.14.3 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5.2.14.4 证券交易所要求培训或者乙方认为应该培训的其他情形。

    5.2.15 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保荐指引》的规定,每季度至少对甲方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

    5.2.16 乙方应当在每年1 月31 日前和7 月15 日前分别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5.2.17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当在甲方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5.2.18 乙方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乙方、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保荐机构推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出具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的结论性意见认为:

    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会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的55,944,035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3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刊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的下一交易日(2014年1月8日)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公司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八名认购对象认购的股票锁定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即2014年1月8日)起三十六个月。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二)尽职调查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工作报告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二、查询地点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

    联系人:张旭波 周利明

    邮编:317500

    电话:0576-89986666

    传真:0576-89989898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6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3年10月30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温岭市委、市政府《温岭市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温十三届[2013]5号),会议原则同意对公司温岭城西厂区(不涉及公司温岭滨海厂区)共计96,805.90平方米(折合145.21亩)工业用地整体一次性收储,土地收储价格按照税后每亩220万元,地上附着物按照实际评估价格确定。

    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3年12月20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温岭城西厂区搬迁及土地收储的议案》。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1月4日和2013年12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56)、《关于公司温岭城西厂区搬迁及土地收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7)及《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65)。

    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温土储合字第【2013】7号)。根据合同的约定,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公司温岭城西厂区的土地予以收储,土地收购价格合计37,124万元;对被收储土地上的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予以补偿,补偿金额105,136,536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属政府机关,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此次收储涉及的温岭城西厂区土地均为工业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证号位置面积(㎡)有效期限
    1温国用(2013)第29743号温峤镇莞渭童村16,605.90至2056.01.20
    2温国用(2013)第29784号城西街道一号路西侧30,095.00至2056.12.29
    3温国用(2013)第29781号城西街道一号路西侧21,847.80至2056.12.29
    4温国用(2013)第29786号城西街道一号路西侧26,707.20至2056.12.29
    5温国用(2013)第29785号城西街道芷胜庄村1,550.00至2056.12.29
    合计 96,805.90--

    2、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情况:

    序号房产证号面积(平方米)房产地址
    1温房权证城区字第259606号9,266.76城西街道1号路西侧
    2温房权证城区字第259607号22,562.29城西街道1号路西侧
    3温房权证城区字第194567号4,279.18城西街道1号路西侧
    4温房权证城区字第194568号9,608.59城西街道1号路西侧
    5温房权证温峤字第258607号8,001.66温峤镇莞渭童村
    6温房权证温峤字第258608号17,984.75温峤镇莞渭童村
     合计71,703.23-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收购方: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被收购方: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一)乙方将位于城西街道一号路西侧、芷胜庄村和温峤镇莞渭童村,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温国用(2013)第29781号、温国用(2013)第29784号、温国用(2013)第29785号、温国用(2013)第29786号、温国用(2013)第29743号,合计96,805.9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由政府予以收购。

    (二)上述标的物的土地收购补偿费为27,500万元,搬迁奖励费为9,624万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收购价格计为37,124万元。地上附着物(包括隐蔽工程部分)补偿费计为105,136,536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包括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收购价格总额为476,376,536元。

    (三)收购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当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

    2、在东部产业集聚区迁建工程上桩机进场并开始施工5天内(凭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

    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60天内在东部产业集聚区迁建工程上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建设(凭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

    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80天内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腾空搬迁完毕(凭城市新区管委会的证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和地上附着物(包括隐蔽工程部分)补偿费,合计为197,946,536元。

    (四)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在乙方收到第一笔25%土地收购价格款项的当天,由甲方收回本合同第二条所指的其中1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温国用(2013)第29743号】及其相应地上建筑物的2本房产权证原件(温房权证温峤字第258607、温房权证温峤字第258608),并马上办理注销、过户手续。

    本合同第二条所指的剩余4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相应地上建筑物的4本房产权证原件【温房权证城区字第259606、温房权证城区字第259607、温房权证城区字第194567、温房权证城区字第194568】,待东部产业集聚区利欧工业用地临时土地证发放到位的10天内全部收回,并马上办理注销、过户手续。

    (五)在甲方收回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证原件时,乙方必须对本合同项下宗地不再设有他项权利。如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80天内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搬迁完毕,并结算付清相应的水、电费用。

    乙方可在合同生效后的1080天内提前搬迁,乙方搬迁完毕后及时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五天内付清余款。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公司已在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购买土地,用于公司新厂区的建设。本次收储后,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政府允许公司继续在城西厂区生产经营直至新厂区建成并搬迁完成。因此,本次公司城西厂区搬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搬迁后新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受益期间内当期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在本次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迁建固定资产投资的构成和金额、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的结余等事宜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温岭市委、市政府《温岭市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温十三届[2013]5号);

    4、《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温土储合字第【2013】7号)。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3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土地收储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31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温土储合字第【2013】7号)。根据合同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当天,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须向公司支付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在东部产业集聚区迁建工程上桩机进场并开始施工5天内(凭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公司支付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

    2013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上述土地收储补偿款18,562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搬迁后新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受益期间内当期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开工奖励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3年12月17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农实业”)与浙江省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与浙江省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61)。

    2013年12月19日,公司参加了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位于东部新区三个地块DB070104-4、DB070104-5、DB070104-6合计350.266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竞拍,并竞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

    2013年12月24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位于东部新区DB070104-1地块、DB070104-2地块合计182.324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竞得了DB070104-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大农实业竞得了DB070104-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项目投资协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奖励措施的约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桩机进场并开始施工的,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奖励5万元/亩。近日,公司收到该奖励款13,629,725元(其中的5,126,475元属于大农实业的开工奖励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上述已收到奖励资金将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根据相关资产自其可供使用时起,按照相关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