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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钢详解投资者保护 买者自负须强化卖者有责
    2014-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 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

      □ 将全面落实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中的股权摊薄和承诺要求

      □ 尽快出台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全面网络投票、推行累积投票制和征集投票权的统一监管要求

      □ 完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推动建立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研究建立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

      □ 投保情况将纳入证券期货机构分类评价,投保履职情况将作为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李剑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将逐一落实于监管改革实际。纠正“资本多数决”滥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强化“卖者有责”,落实受规范的自愿交易原则,通过投资者保护提升市场运行效率等,将成为未来监管层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核心理念。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昨日在“证监会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进行了题为“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的讲话(全文见A1),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理念作出详细阐述,并全面部署下一阶段证券监管系统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

      纠正“资本多数决”滥用

      肖钢指出,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本质与内容,需要正确认识“同股同权”原则、“买者自慎”原则、交易自愿原则、市场效率原则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首先,“同股同权”、“资本多数决”,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但“资本多数决”若发展为“控制权溢价”,“制度红利”,就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可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是矫正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实现股东实质平等的共同做法,并不损害股东平等原则,恰恰是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其次,“买者自慎”原则反映到资本市场即“投资者风险自负”,由于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公众化集中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各国经验表明,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履行了信息披露、销售适当性等强制义务,同时不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肖钢说,保护中小投资者与买者自负原则并不矛盾。在强调买者自负原则的同时,必须强化卖者有责。同时,也必须明确,保护中小投资者绝不是保证投资者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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