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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部委出手整顿担保业“游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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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部委出手整顿担保业“游击队”
    2014-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将于2014年8月底前,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

      □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以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记者 高翔 ○编辑 枫林

      

      针对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银监会、发改委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予以清理规范。

      这份名为《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

      此前,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并无明文作出规定,其设立也不需要监管部门出具经营许可证,成为一些人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资金运作平台。

      业内人士称,此次清理,是对担保行业“游击队”的一次集中整顿,并以此为契机,强化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担保体系的游击队

      2010年3月,银监会、发改委、人民银行等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此,担保公司便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分。

      所谓“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依此类推,所谓融资性担保公司,即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银行信贷为担保标的,除此之外的公司,就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位地市级金融办副主任说,对于前者,政府有前置性审批,有明确要求,但对后者的设立,此前的要求不是那么详尽。

      根据《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然后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在上述金融办副主任看来,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非持牌机构。“在整个担保系统中,通俗地说,前者是正规军,后者是游击队。”

      也因此,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主要盯前者,因为与银行信贷直接关联,对金融市场有较大影响。对于后者,此前的关注度不高,有些地区甚至没有明确管理部门。”

      坚决惩治“挂羊头卖狗肉”

      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通知》明确,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杭州一家国有担保公司负责人说:“一些达不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门槛,拿不到经营许可证,就成立一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做着‘挂羊头卖狗肉’的业务,实际上沦为了非法吸储、高息放贷的平台。”

      为避免一些公司“挂羊头卖狗肉”,所营业务与公司名称不符,《通知》还规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