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月3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1月6日下午3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最高额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中4亿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生产正常,经营稳健,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清偿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于2014年1月6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共同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相关合同约定,福星新材料向平安银行申请最高额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2月29日),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中4亿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担保已经本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福星新材料:该公司是公司新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功炎。截至2013年10月25日,公司向福星新材料转让部分经营性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其中:转让资产总计1,136,933,105.24元,负债总计1,269,424,157.81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评估,详见公司2013年9月3日和2013年10月26日相关公告)。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平安银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担保期限: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合同生效: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福星新材料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生产正常,经营稳健,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57,965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总额为557,96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6.81%),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