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67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02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1月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1月7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冠城宏翔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苏州冠城宏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借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期限3年,同时由冠城宏翔以拥有的位于相城区黄埭春秋路北方桥路西(相国用(2010)第00124号)34,63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部分办公用房产,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冠城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拥有的位于相城区黄埭镇的合计2,041.46平方米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授权韩孝捷先生签署本公司与该担保事项相关法律文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海科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贷款,期限1年,由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海淀区东北旺乡西北旺新村A3地块合计63,67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韩孝捷先生签署本公司与该担保事项相关法律文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骏和地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骏和地产(江苏)有限公司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3.5亿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3年,并授权韩孝捷先生签署本公司与该担保事项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已同意公司为骏和地产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4.5亿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3年。本次借款完成后,骏和地产已合计向中诚信托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公司同意对上述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借款增加下列担保方式:以公司持有的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7%股权,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冠城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对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计约人民币16.12亿元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一、二、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于公司为骏和地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担保的议案》、《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
证券代码:600067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03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冠城宏翔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海科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骏和地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苏州冠城宏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宏翔”)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科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担保,为全资子公司骏和地产(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和地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担保,同时授权韩孝捷先生签署本公司与上述担保事项相关法律文件。具体请参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二、为冠城宏翔提供担保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冠城宏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旺路6号咏春工业坊内2楼A座
法定代表人:韩孝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商品房销售,租赁及售后服务;室内装修设计、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品房销售代理、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
2、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单位:元
2013年9月30日 | 2012年12月31日 | |
资产 | 738,777,557.63 | 706,922,483.67 |
负债 | 540,629,266.98 | 521,057,897.29 |
银行贷款总额 | 190,000,000.00 | 170,000,00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540,629,266.98 | 351,057,897.29 |
资产净额 | 198,148,290.65 | 185,864,586.38 |
2013年1-9月 | 2012年1-12月 | |
营业收入 | 175,868,433.00 | 0 |
净利润 | 12,166,254.27 | -7,491,433.68 |
3、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苏州冠城宏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借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同时由冠城宏翔以拥有的位于相城区黄埭春秋路北方桥路西(相国用(2010)第00124号)34,63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部分办公用房产,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冠城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拥有的位于相城区黄埭镇的合计2,041.46平方米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4、冠城宏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冠城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苏州冠城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85% |
杭州冠博贸易有限公司 | 15% |
三、为北京海科建提供担保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孙洁腾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
2、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单位:元
2013年9月30日 | 2012年12月31日 | |
资产 | 956,347,776.13 | 919,623,517.34 |
负债 | 454,936,097.95 | 370,050,974.41 |
银行贷款总额 | 157,000,000.00 | 162,000,00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297,936,097.95 | 208,050,974.41 |
资产净额 | 501,411,678.18 | 549,572,542.93 |
2013年1-9月 | 2012年1-12月 | |
营业收入 | 23,581,013.49 | 39,242,813.73 |
净利润 | 1,839,135.25 | 10,003,772.41 |
3、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贷款,除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外,亦由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海淀区东北旺乡西北旺新村A3地块合计63,67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4、北京海科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 69% |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31% |
鉴于上述公司为北京海科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担保,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同意按照持有北京海科建股权比例,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反担保。
四、为骏和地产提供担保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骏和地产(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南通市人民东路887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韩孝煌
注册资本:66000.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普通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
2、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单位:元
2013年11月30日 | |
资产 | 1,925,686,244.08 |
负债 | 1,282,584,030.93 |
银行贷款总额 | 450,000,00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1,112,584,030.93 |
资产净额 | 643,102,213.15 |
2013年10-11月 | |
营业收入 | 337,442,039.00 |
净利润 | 40,139,195.90 |
注:2013年10月,骏和地产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单位:元
2012年12月31日 | |
资产 | 1,973,774,188.90 |
负债 | 1,351,676,415.17 |
银行贷款总额 | 200,000,00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1,241,676,415.17 |
资产净额 | 622,097,773.73 |
2012年1-12月 | |
营业收入 | 0 |
净利润 | -16,282,478.55 |
注:上述骏和地产2012年报表按该公司原会计政策口径披露,未按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已同意公司为骏和地产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4.5亿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3年。本次借款完成后,骏和地产已合计向中诚信托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公司同意对上述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借款增加下列担保方式:以公司持有的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7%股权,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冠城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对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计约人民币16.12亿元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冠城宏翔、北京海科建、骏和地产均为公司控股公司,此次公司为其向相关单位申请借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其它事项
1、担保期限:公司为冠城宏翔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担保期限为3年,公司为海科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担保期限为1年,公司为骏和地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担保期限为3年,具体以相关公司与贷款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将根据具体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2、董事会授权韩孝捷先生签署本公司与上述担保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3、上述对外担保事宜为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公司同意将为骏和地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上述担保如全部实施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将为181,386.3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86%;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将为175,586.3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59%。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04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行权股份登记已经完成,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1,188,633,059股增加至1,190,558,059股。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3]43号文件《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详见附件)、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闽证监公司字【2013】4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8,633,059】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0,558,059】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来料加工、加样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电器机械及器材,自动化仪表及系统制造、维修、销售,有色金属材料加工;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对外贸易;电器机械及器材,自动化仪表及系统制造、维修、销售,有色金属材料加工;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
三、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88,633,059】股。”
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90,558,059】股。”
四、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88,633,059】,其中外资股【1,188,633,059】股。”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90,558,059】。”
五、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修改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通知,通知时限最少为召开会议前三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通知,通知时限最少为召开会议前三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如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应至少提前五日通知并提交独立董事。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长期发展和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长期发展和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保证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3、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三)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05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23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0日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经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4年1月23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1月23日上午10:00开始。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如下:
序号 | 表决议案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1 | 《关于公司为骏和地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担保的议案》 | 否 |
2 | 《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是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上述第二个议案“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应以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月20日,该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参加会议方法
(一)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月21日、1月22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层
邮编:350005
联系电话:0591-83350026 传真:0591-83350013
联系人:余坦锋 李丽珊
(二)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和参会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和参会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和参会手续。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请参阅本公告附件。
(三)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其他事项: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为骏和地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担保的议案》 | |||
2 | 《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