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资本圈生活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  
    2014年1月8日   按日期查找
    B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9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4-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4-00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已经完成,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林萌、林车等已作出包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补偿、竞业禁止、不谋求宇顺电子控制权、股份锁定等方面的承诺。

    上述承诺已被《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相关方对公司在该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各方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所做出的以下各项承诺:

    一、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与林萌于2013年8月19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做出了承诺,同时林萌的一致行动人林车、李梅兰做出了承诺,就标的资产在盈利承诺期限内的实际净利润数同盈利承诺书之差额承担补偿责任。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业绩补偿原则

    1、林萌作为雅视科技(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同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就目标公司盈利对宇顺电子承担补偿义务。

    2、林萌的一致行动人,林车和李梅兰承诺:以本次交易完成后所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对林萌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补充责任保证担保。林萌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需承担盈利预测补偿责任和义务,当林萌无法向宇顺电子提供充分和及时补偿时,宇顺电子可直接要求林车和李梅兰共同或单独以本次交易完成后林车和李梅兰合计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对林萌应当补偿但未能补偿部分的雅视科技实际净利润数同盈利预测数之差额进行补偿。

    目标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预测净利润数据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宇顺电子及林萌同意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间为交割日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即指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如交割日为2014年,则业绩承诺和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

    3、实际利润数额与标的资产减值的确定

    盈利承诺期内,宇顺电子将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在各承诺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确定的净利润承诺数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在标的资产盈利承诺期最后一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宇顺电子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二)盈利和资产减值补偿的实施

    1、现金补偿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述利润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雅视科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额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且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额同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之差额小于该期累积盈利预测数额的10%(含10%),则林萌应将盈利预测数与实际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小于或等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则无须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雅视科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额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且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数额同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之差额超过该期累积盈利预测数额的10%(不含10%),则林萌应以股份方式向宇顺电子补偿前述差额部分。

    宇顺电子应在盈利承诺当年标的资产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45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当期回购林萌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的方案,确定应回购股份数量,并以1元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额)÷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如之前年度补偿方式为现金,则将已补偿的现金换算成相应的股份数)。

    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确认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林萌应向宇顺电子另行补偿股份。

    宇顺电子应在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后45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林萌持有的的股份方案,确定应回购股份数量,并以1元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

    应回购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如之前年度补偿方式为现金的,则将已补偿的现金换算成相应的股份数,应回购林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林萌认购的股份总数。

    若宇顺电子在补偿期限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则宇顺电子应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二、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2013年8月19日,宇顺电子与林萌签署了《关于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日,承担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特别约定义务的林车和王莉共同出具确认函,同意按照《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同雅视科技于交割日前签署自交割日起不低于48个月的劳动服务合同,并按照《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一)从业承诺

    承担《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项下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特别约定义务的人员包括林萌、林车和公司营销负责人王莉。

    林萌承诺自交割日后其在雅视科技的服务期限不少于60个月。

    林萌除遵守前述竞业限制约定外,还确保林车和王莉自交割日后分别在雅视科技的服务期限不少于48个月。

    林萌确保其及林车和王莉于交割日前分别按照上述服务期限同雅视科技签订劳动合同。

    (二)竞业限制

    林萌自《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生效之日至从雅视科技离职后三年内不从事与宇顺电子或雅视科技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或任职行为。

    林萌除遵守前述竞业限制约定外,还确保林车和王莉自《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生效之日至从雅视科技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与宇顺电子或雅视科技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或任职行为。

    林萌、林车和王莉及其所控制的除雅视科技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林萌(含下属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顾问)从事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类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该等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本次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以持有的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及《李洁关于以持有的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对方所认购取得的宇顺电子股份锁定期如下:

    林萌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36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48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第48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60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得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前述60个月期限届满后林萌所认购股份锁定解除。

    林车、李梅兰和李洁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认购人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各认购人所认购股份转让不受限制,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及宇顺电子控制权的承诺

    为保证宇顺电子控制权的稳定,本次交易对方林萌、林车、李梅兰和李洁(以下合称“我们”)于2013年10月22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及宇顺电子控制权等事项的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我们与雅视科技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雅视科技的经营管理、决策、提案和股权收益等方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二)我们之间不以所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单独或联合谋求宇顺电子控制权;

    (三)除我们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外,我们也不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联合除我们之外的其他股东谋求宇顺电子控制权;

    (四)本次重组完成后,宇顺电子将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改选,我们仅将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提名监事候选人,宇顺电子其他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全部监事均由我们之外的其他股东提名;同时,林萌还将经宇顺电子董事会选举或聘请并担任副董事长和常务副总经理。

    五、林萌关于承担广西雅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被收回损失事项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林萌就雅视科技的子公司广西雅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雅视”)拥有的权利证号为容国用(2011)第17111169号、容国用(2012)第17120979号、容国用(2012)第17120978号和容国用(2012)第17121317号的土地使用权,出具了如下承诺:

    如广西雅视因未在容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延长广西雅视产业园建设期的复函》同意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广西雅视产业园的建设施工,由此导致土地被收回而给雅视科技或宇顺电子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其个人承担,或在雅视科技承担后由林萌予以相应金额损失的补偿。

    六、林萌出具的关于补偿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租赁房产损失等事项的承诺函

    鉴于雅视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租用的房产均未取得房产证,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林萌已出具承诺,承诺雅视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使用的租赁房产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正常租用,林萌本人将全额承担由此给雅视科技造成的损失。

    七、关于保证上市公司和雅视科技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一)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人员独立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宇顺电子、雅视科技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3、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干预宇顺电子、雅视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职权决定人事任免。

    (二)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机构独立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及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三)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经营场所独立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3、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四)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业务独立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自主、持续的经营能力。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避免从事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减少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财务独立

    1、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本次交易完成后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以及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本次交易完成后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兼职。

    4、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干预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资金使用。

    5、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依法独立纳税。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宇顺电子、雅视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林萌将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林萌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车、李梅兰、李洁(以下合称“我们”)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未从事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在作为宇顺电子的股东期间,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避免从事任何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利益的活动。如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遇到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机会,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我们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林萌将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林萌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车、李梅兰、李洁(以下合称“我们”)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在作为宇顺电子的股东期间,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宇顺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魏连速关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承诺

    为巩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魏连速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与魏连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魏连速承诺以人民币100,000,000元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同时承诺不参与发行询价,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发行的股份。若本次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魏连速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底价,具体认购价格由宇顺电子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实施情况报告书

    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四年一月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已于2013 年12月26日办理完毕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本次发行的48,003,887股A股股份已登记至相关交易对方名下。

    公司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量为48,003,887股。

    本次向林萌等19名交易对方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价格采用公司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0.54元/股,上市日为2014年1月10日。根据深圳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2014年1月10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林萌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36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48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第48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60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得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前述60个月期限届满后林萌所认购股份锁定解除;林车、李梅兰和李洁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认购人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的摘要,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13年8月19日,本公司与雅视科技全体股东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

    根据协议,本公司拟向雅视科技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雅视科技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配套资金部分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完成后的整合,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为巩固本次重组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根据公司与魏连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魏连速承诺出资1亿元用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系宇顺电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收购松禾绩优、瑞盈精选、叁壹投资等13家战略投资者和林萌、李梅兰、林车等6名自然人(简称“交易对方”)所持有的100%雅视科技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配套资金部分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完成后的整合,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其中为巩固本次重组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根据公司与魏连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魏连速承诺出资1亿元用于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公司股份。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雅视科技股东通过股权及现金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情况如下表:

    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将持有雅视科技100%的股权。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

    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三)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雅视科技全体股东。雅视科技全体股东以持有的雅视科技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投资者。其中为巩固本次重组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根据公司与魏连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魏连速承诺出资1亿元用于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公司股份。

    (四)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截至2013年6月30日,雅视科技的股东权益为31,418.06万元。根据中联评报字(2013)第646号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7,453.45万元,增值额为6,035.39万元,增值率为19.21%;按照收益法评估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45,128.00 万元,增值额为113,709.94万元,增值率361.93%。

    经双方协商确定,以标的资产截至2013年6月30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主要定价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雅视科技财务和业务状况及发展前景、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1,450,000,000.00元。

    (五)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宇顺电子股票交易均价。宇顺电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3 年8月30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0.54元/股。

    因此,交易各方经协商约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20.54元/股。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六)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总价格为1,450,000,000.00元,其中交易总额的32%即464,000,0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986,000,000.00元由宇顺电子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按宇顺电子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20.54元计算,向雅视科技全体股东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8,003,887股。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83,333,333.33元,以18.49元/股的发行底价价格计算,用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6,140,255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行为,则发行价格及发行股数相应调整;若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则发行价格及发行股数将随之进行调整。

    (七)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林萌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36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48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第48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60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得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前述60个月期限届满后林萌所认购股份锁定解除。

    林车、李梅兰、李洁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认购人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公司实际控制人魏连速所获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向其它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期间损益

    各方同意,2013年6月30日之前标的资产的未分配利润由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在2013年6月30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盈利由宇顺电子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雅视科技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

    在交割日后30日内,应由宇顺电子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对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若交割日为当月15 日(含15 日)之前,则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 日之后,则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三、本次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非自然人

    1、深圳松禾绩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深圳市瑞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深圳叁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蚌埠皖北金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深圳康成亨宝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上海秋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深圳浦剑科技有限公司

    12、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深圳市瑞盈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自然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在不考虑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的情况下,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五、本次发行前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因本次交易而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和调整。未来若需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程序、信息披露和报备义务。

    六、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交易前,魏连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魏连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份分布仍旧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股权分布仍旧具备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1、201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2013年8月19日,公司与雅视科技全体股东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公司与林萌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3、201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详细方案。

    4、2013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详细方案。

    5、2013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3年第37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本次交易获无条件通过。

    6、2013年12月20日,宇顺电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林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01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7、2013年12月23日,雅视科技有限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

    8、2013年12月2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宇顺电子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3]000381号《验资报告》,确认宇顺电子已收到林萌等交易对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48,003,887元,并完成了标的资产的股权过户手续,截至2013年12月23日,宇顺电子的股本总额已增至161,503,887.00元。

    9、2013 年12月26日,宇顺电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向雅视科技有限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新增股份 48,003,887股的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及根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

    雅视科技有限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3年12月24日自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了换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285325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易双方已完成了雅视科技有限100%股权的过户事宜,雅视科技有限已变更登记至宇顺电子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宇顺电子现持有雅视科技有限100%股权。

    (二)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已于2013 年12月26日办理完毕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本次发行的48,003,887股A股股份已登记至相关交易对方名下。

    本次向林萌等19名交易对方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价格采用公司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0.54元/股,上市日为2014年1月10日。根据深圳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2014年1月10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后续事项

    宇顺电子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宇顺电子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140,25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宇顺电子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目前上述后续事项正在办理实施过程当中。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中标的资产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等)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变动情况

    (一)上市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因本次交易而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和调整。未来若需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程序、信息披露和报备义务。

    (二)标的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雅视科技有限已于2013年12月23日办理完成董事、监事变更的工商备案手续,雅视科技有限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变更情况如下:不设股东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林萌担任;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凃剑萍担任。

    五、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交易各方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包括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与林萌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目前上述协议均已生效,宇顺电子已与交易对方完成了雅视科技有限100%股权的过户手续,本次发行的48,003,887 股A 股股份已分别登记至交易对方的名下。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主要承诺包括《林车及李梅兰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林车及王莉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李洁关于持有的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林萌、林车、李梅兰、李洁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及宇顺电子控制权等事项的确认书》、《林萌关于承担广西雅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被收回损失事项的承诺书》、《林萌关于补偿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租赁房产损失等事项的承诺函》、《交易对方关于保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宇顺电子和雅视科技保持独立性的承诺函》、《林萌、林车、李梅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李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林萌、林车、李梅兰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李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以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综上,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以上所有承诺都在严格履行中,未有出现违反或不履行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宇顺电子尚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新增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在办理过程中。标的资产过户和股份发行已经完成,宇顺电子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140,25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宇顺电子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八、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宇顺电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与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风险和障碍。宇顺电子有权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宇顺电子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宇顺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重组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所履行的有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重组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合法、有效。

    3、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形。

    4、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雅视科技有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任免及工商备案手续,合法、有效。

    5、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宇顺电子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宇顺电子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在该等协议及承诺有效期内或履行条件满足时切实履行。

    7、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已于2013 年12月26日办理完毕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本次发行的48,003,887股A股股份已登记至相关交易对方名下。

    本次向林萌等19名交易对方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价格采用公司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0.54元/股,上市日为2014年1月10日。根据深圳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2014年1月10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林萌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36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48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第48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60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得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前述60个月期限届满后林萌所认购股份锁定解除;林车、李梅兰和李洁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认购人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林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01号)。

    2、《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3]000381号《验资报告》和标的资产权属转移证明。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核查意见》。

    6、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117-5号《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

    联系人:凌友娣

    电话:0755-86028112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项目联系人:宋立民、严胜、幸强、胡伟昊、韩芒、方军、李海洋

    联系电话:0755-25869800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8日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
    8,30011,80014,16016,992

    公司、上市公司、本公司、宇顺电子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雅视科技、标的公司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雅视科技有限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
    宇顺有限深圳市宇顺电子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
    宇澄光电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雅视科技子公司
    广西雅视广西雅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雅视科技子公司
    万盈(香港)万盈(香港)科技有限公司,雅视科技子公司
    骅美实业深圳市骅美实业有限公司,雅视科技历史股东
    合颂科技深圳市合颂科技有限公司,雅视科技历史股东
    浦剑科技深圳浦剑科技有限公司,雅视科技股东
    松禾绩优深圳松禾绩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瑞盈精选深圳市瑞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叁壹投资深圳叁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亚商创业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万融投资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东方九胜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高特佳春华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康成亨宝成深圳康成亨宝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秋枫投资上海秋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皖北金牛蚌埠皖北金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中科宏易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瑞盈丰华深圳市瑞盈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雅视科技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报告书、本报告书《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重组宇顺电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雅视科技全体股东所持有的雅视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目标资产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购买资产协议宇顺电子与雅视科技全体股东签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宇顺电子与雅视科技股东林萌签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交割购买协议中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适当放弃,本次交易得以完成
    交割日交割当天
    评估基准日中联评估评估的基准日期、2013年6月30日
    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即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重组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准则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大华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联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币元

    序号股东姓名不同对价方式比例
    股权对价(股)现金对价(元)
    1林萌13,804,000234,008,540.00
    2李梅兰2,957,99450,144,593.48
    3林车1,643,33827,858,253.20
    4松禾绩优6,004,19130,831,522.34
    5瑞盈精选3,602,53718,499,029.41
    6叁壹投资3,531,22818,132,857.47
    7中科宏易2,399,69612,322,439.64
    8瑞盈丰华2,399,69612,322,439.64
    9亚商创业2,258,99811,599,955.73
    10李洁1,919,6969,857,642.38
    11孙慧1,199,8666,161,316.49
    12东方九胜1,129,4995,799,977.87
    13万融投资1,129,4995,799,977.87
    14高特佳春华1,129,4995,799,977.87
    15桑尼娅959,9234,929,207.86
    16皖北金牛564,7492,899,988.93
    17康成亨宝成564,7492,899,988.93
    18秋枫投资564,7492,899,988.93
    19浦剑科技239,9801,232,301.96
     合计48,003,887464,000,000.00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松禾绩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2806-1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2806-1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3,423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440300568525029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瑞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彩福大厦鸿福阁27C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彩福大厦鸿福阁27C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慧
    出资额10,0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440300568537863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叁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原国信大厦)第15层1509室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原国信大厦)第15层150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440300568500614
    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及企业上市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6幢1105室
    主要办公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6幢11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亚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60,0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321700581018953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常熟市虞山镇联丰路58号
    主要办公地点常熟市虞山镇联丰路5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东方赛富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814.2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320581569151591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538室
    主要办公地点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538室
    法定代表人何卫良
    注册资本5,1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310113676223933
    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企业投资、投资项目管理(以上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投资咨询;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潢装饰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建材、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通讯设备等相关产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B209室
    主要办公地点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B20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高特佳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310115561932780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蚌埠皖北金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招商大厦附楼301号)
    主要办公地点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招商大厦附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韩爱翔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340304574442270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康成亨宝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B座1911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B座19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20,2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440300567074043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秋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454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454室
    法定代表人陈慧谷
    注册资本1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310112586792219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浦剑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1栋5层西5G6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1栋5层西5G6
    法定代表人刘浩
    注册资本8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440300565718837
    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5104A-2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5104A-2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平
    出资额21,84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440300576373256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瑞盈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第一栋902-903房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第一栋902-903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慧
    出资额4,300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440300578813024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姓名基本信息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对外投资
    林萌性别:男2004年-至今: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7年至今: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53.89万股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45030519660417****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71.945万元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塘朗A区10栋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罗田路幸福海岸10栋B座29D
    李梅兰性别:女自由职业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7.26万股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45252519751108****
    住所:广西容县十里乡泗登村十队31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路金鸿凯旋7B栋24C室
    林车性别:男2005年-至今:深圳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深圳市雅鑫博科技有限公司:25万元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深圳市怡康泰电子有限公司:1.5万元
    身份证号码:45252519730516****
    住所:广西容县容州镇中环中路245号深圳市致远凯科技有限公司:60万元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路金鸿凯旋7B栋24C室
    李洁性别:女2011年7月-至今: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员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9.88万股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45092119881106****
    住所:广西容县容州镇城西大道309号-167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塘朗工业区
    孙慧性别:女2003年-2007年:深圳市旅游集团海外部财务经理广东省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万股
    国籍:中国深圳市龙澄垃圾处理高科技有限公司 190万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2007年-2010年: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嘉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50万元
    身份证号码:220104196307211822****深圳市瑞盈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万元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纯水岸C组C-032010年-至今:深圳市瑞盈成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瑞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瑞盈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瑞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万元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纯水岸C组C-03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8.69万股
    深圳市瑞盈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万元
    上海嘉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50万元
    深圳市龙澄垃圾处理高科技有限公司190万元
    深圳市瑞盈卓越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0万元
    广东省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
    桑尼娅性别:女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4.96万股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44030119871228292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村北区43-607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村北区43-607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本次重组后
    股票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票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魏连速2,086.4818.382,086.4812.92
    林萌--1,380.408.55
    李梅兰--295.801.83
    林车--164.331.02
    松禾绩优--600.423.72
    瑞盈精选--360.252.23
    叁壹投资--353.122.19
    中科宏易--239.971.49
    瑞盈丰华--239.971.49
    亚商创业--225.901.40
    李洁--191.971.19
    孙慧--119.990.74
    东方九胜--112.950.70
    万融投资--112.950.70
    高特佳春华--112.950.70
    桑尼娅--95.990.59
    皖北金牛--56.470.35
    康成亨宝成--56.470.35
    秋枫投资--56.470.35
    浦剑科技--24.000.15
    其他股东9,263.529,263.52
    合计11,350.0016,150.39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魏连速20,864,80012.92
    2.林萌13,804,0008.55
    3.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06.19
    4.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6.19
    5.深圳松禾绩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4,1913.72
    6.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3.10
    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800,0002.35
    8.深圳市瑞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02,5372.23
    9.深圳叁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31,2282.19
    10.郝慧3,500,0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