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事宜公告
证券代码:000501 股票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4-002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省高院于2014年1月7日下达(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6号东亚银行港湾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仲
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武汉广场经营场所业主和出租人的优势地位,擅自解除其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从而严重损害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3、请求判令被告向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暂计人民币510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下达(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相关背景
1、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号公告)。
2、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号公告),目前尚无仲裁结果。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号公告)。
3、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元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2013年12月29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刊登的2013-036号公告)。
4、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2014年元月7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1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
2、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及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