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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014-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2版)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图表: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博时标普5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博时基金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3501
    T-2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203.2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567835.4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5678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人民币元)245.6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100%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赎回
    T日篮子成份股信息内容
    公司名称股票代码篮子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替代股票市值(单位:人民币)
     A6退补10%1567.24
     AA18退补10%911.13
     AAPL16退补10%39812.78
     ABBV27退补10%7448.61
     ABC4退补10%1403.09
     

    来源:博时基金

    注:

    基金及指数成份股分红、送配股时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

    a) 基金分红

    当基金发生分红时,申购赎回清单中预估现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b)指数成份股分红

    指数成份股发生现金分红或者送配股时:现金差额保持不变,成份股数量按照前一日的股票市值作为申赎篮子清单成份股市值,按照除权后各成份股占指数中的权重进行分摊。实际结果是申赎清单中,有分红或者送配股的成份股的数量会减少,其他成份股的数量会增加。这也是目前我们系统采用的方式。

    (九)、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

    (3)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或运作;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对价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和(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发生上述第(2)、(3)、(5)、(9)等项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二)、实物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0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规定的情况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增加分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达到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相关境外投资顾问费用应当从管理费中支取。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上市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投资限制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投资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证券借贷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投资组合限制条款的修改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在估值日公布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主要货币的汇率,将依据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来源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共同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汇率报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