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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
    奥赛康暂缓发行是自主决定
    2014-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期将组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检查部分公司发行承销工作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枫林

      

      对于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发行事宜,证监会予以回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奥赛康暂缓发行是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作出的决定,并非证监会叫停。

      同时,邓舸强调,新股发行改革和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参与主体的共同呵护,各尽其责,对于市场提出的问题,证监会也会密切关注,持续跟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据悉,自2013年底恢复新股发行后,已有51家公司启动发行。为促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守法合规,贯彻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关于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的精神,针对市场反映的发行承销过程中的问题,按照《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监会近期组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对部分公司的发行承销工作开展检查。

      邓舸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市场化改革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严格遵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券发行承销办法、协会业务规范、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不得有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做到依法披露、审慎定价、合规配售。证监会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他特别提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发行人和老股东、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的配比数量、网上和网下的分配比例、承销费用的分担原则,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对于多家公司在发行中启动老股转让的行为,邓舸称,老股转让是本次改革推出的其中一项措施。在公开发行新股时,如果进行老股转让,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等相关规定。当然也有公司选择不进行老股转让,比如1月8日刊登招股说明书的陕煤股份。关于首批IPO企业中老股转让的具体情况,请关注每家企业公开披露的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