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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信披特别规定发布 关联交易余额及风险敞口须披露
    2014-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枫林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其中,《规定》修改了上市银行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限,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余额和风险敞口,同时简化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类贷款、信贷承诺、证券回购、拆借、担保、债券投资等表内、外业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等交易。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及其风险敞口,还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据了解,2008年9月,证监会修订形成了上述《规定》,要求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之外,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主要财务指标、贷款资产质量、表外项目、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

      自2008年《规定》修订以来,在提高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再次修订,比如关联自然人披露标准过低、部分指标口径不统一、规定适用范围不明等。为此《规定》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提高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

      一是加强高风险领域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披露质量。为加强和细化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财富管理等高风险领域的信息披露,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增加了对信托、财富管理等创新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另外,增加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相关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和相应资本要求变化的披露内容。

      二是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加强各规定之间的衔接性。鉴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规范银行业监管指标,因此明确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标准计算;涉及资本及资本充足率的指标按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标准进行规范统一;明确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年报和半年报,以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有效性。

      三是简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删除关于银行内控制度的重复规定,简化银行各层级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的披露,赋予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按地区分布等形式进行披露的自主性。豁免银行日常经营范围内对外担保的披露要求。修改上市银行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限,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余额和风险敞口,同时简化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程序。鼓励金融业务创新,适当简化创新业务的披露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