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4-002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月9日下午15:00至2014年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025,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1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25,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201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24,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3、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24,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4、审议《关于开展2014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24,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0日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郭伟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等议案。
2013年12月25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月10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月9日下午15:00至2014年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11,000,000股。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9名,代表股份25,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二)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201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和《关于开展2014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025,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票25,7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201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02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票24,6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100股。
3、《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02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票24,6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100股。
4、《关于开展2014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1,02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票24,6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1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无副本,由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泽军
经办律师: 全 奋 郭伟康
2014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