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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管理人提示性公告
    2014-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尊敬的广发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2013年12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10号),获准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即“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含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目前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将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正式开业。

      根据监管部门批复要求,在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我司管理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此项变更仅涉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法人主体形式上的变更,并不涉及与投资者相关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实质性变更。

      为更好的保障投资者利益,特此提醒投资者,我司目前管理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

      1.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

      2.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广发金管家理财·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广发金管家理财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广发金管家理财·策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广发金管家抗通胀通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广发金管家法宝量化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广发金管家多空杠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1.广发金管家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2.广发金管家睿利债券分级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3.广发金管家私募债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4.广发金管家理财法宝量化对冲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5.广发昭时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6.广发金管家法宝量化多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7.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8.广发恒定3号张化机定向增发(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9.广发全球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广发君泽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1.广发金管家消费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2.广发证券恒进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3.广发金管家睿福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4.广发证券恒润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广发富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6.广发恒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7.广发恒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8.广发金管家私募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9.广发恒定4号电广传媒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0.广发恒定10号金马股份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1.广发恒定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2.广发恒定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3.广发多添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我司依照有关规定及各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安排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式

      自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我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之日,至我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的期间内,我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我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gf.com.cn)上就管理人变更事宜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全面告知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

      二、客户处理方案

      根据我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或有事项条款约定:

      (一)合同变更相关条款

      在不影响委托人权益且不增加委托人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不经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同意,按规定变更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离,依法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且依法承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人的业务与资质,则由新法人直接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资产管理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关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其承继。”

      (二)或有事项相关条款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根据以上条款约定,本次变更事宜无需再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不同意管理人变更事宜的份额持有人,可以自由选择于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任一开放日内申请退出,管理人将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退出权利并给予全力配合。

      三、管理人变更生效日

      在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次一个工作日,我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将继续勤勉尽责、全力以赴做好投资管理与客户服务工作,诚挚感谢各位投资者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托付!

      未明事宜敬请投资者登陆我司网站:www.gf.com.cn,或致电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5咨询。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