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路演回放
  • 7:市场
  • 8:艺术资产
  • 9:路演回放
  • 10:评论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私募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海外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人物
  • A16:基金·特别报道
  •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分红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2014年1月13日   按日期查找
    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3版:信息披露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分红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4-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4—003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月12日,本公司分别收到本公司股东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商集团”)和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矿集团”)《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通知函》,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鸿商集团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Cathay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鸿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商香港”)于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H股股份(具体详见2014年1月6日本公司《关于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完成后,鸿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本公司1,827,706,322股股份(约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6.01%),已超过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矿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1,776,593,475股(约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5.00%),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股东鸿商集团和洛矿集团已就本公司控制权变更事宜进行了沟通,鸿商集团表达了对本公司的控制意愿,洛矿集团确认其对本公司已不再拥有控制权,洛矿集团亦无意增持本公司股份取得本公司控制权。因此,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定义)已发生变更。鸿商集团股东为于泳和瓦房店维斯特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其中于泳持有鸿商集团99%的股权,瓦房店维斯特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持有鸿商集团1%的股权。于泳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定义)。鸿商集团的本次增持行为是基于其自身经营模式和投资理念进行的一次战略投资行为, 为保证本次增持不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鸿商集团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对本公司主营业务、既定的发展计划及经营方针进行重大变更。

      本公司将督促鸿商集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收购报告书,并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1: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通知函》。

      附件2: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通知函》。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