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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月13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02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8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03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申请的6,78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04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14年1月29日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安排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06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编号:临2014-00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信托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将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联煤业”)3亿元的股权转让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由中原信托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用于受让该部分股权,受让的股权与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按1:1的比例确定,具体转让股权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数额为准,信托期限两年,期满后由公司回购上述转让股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2012年1月,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原信托以设立“中孚中山控股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公司控股子公司豫联煤业增资3亿元,信托期限为两年,现该信托资金即将到期,本公司将按约定的回购价格受让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届时公司将拥有豫联煤业100%的股权。

    为满足豫联煤业资金需求,2014年1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豫联煤业3亿元的股权以股权信托的方式向中原信托融资人民币3亿元,融资期限为两年。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核准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5亿元,主要经营资金信托业务等。

    三、融资方案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6月1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南省登封市公园北路6号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及其资产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机电设备、金属材料的销售(涉及许可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至2013年9月30日,豫联煤业资产总额为507,779.20万元,负债总额为353,875.83万元,净资产为74,115.61万元;2013年1-9月利润总额为-4,896.62万元,净利润为-5,591.28万元。

    2、中原信托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用于购买公司持有的豫联煤业3亿股股权,受让的股权与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按1:1的比例确定,具体转让股权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数额为准,信托期限两年,到期后由公司将按约定价格受让信托计划持有的豫联煤业股权。

    信托融资实施完成后,豫联煤业的股东出资比例变更为:本公司出资62.5%,中原信托出资37.5%。

    3、保证措施:

    (1)公司以持有的豫联煤业5亿元股权为信托计划作质押,为履行受让义务提供担保;

    (2)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信托计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股权回购

    信托期限届满,本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豫联煤业股权后,双方配合完成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标的股权交付给本公司,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股权信托融资,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保障公司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8亿元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公司”)

    ●本次公司为欧凯公司担保额度为8亿元;截至目前,本公司为欧凯公司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6.33亿元。

    ●本次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4.77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2月18日,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度在各银行申请的1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目前上述担保额度即将到期。

    2014年1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8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01室

    法人代表:张建成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办)。

    欧凯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9月30日,欧凯公司资产总额为68,270.16万元,负债总额为59,188.09万元,净资产为9,082.07万元;2013年1-9月利润总额为564.98万元,净利润为412.89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欧凯公司在以下银行申请的8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为一年期最高额10,000万元、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为一年期最高额25,000万元、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为一年期最高额20,000万元、宁波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为一年期最高额25,000万元,担保期限均为1年,未提供反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进口设备、国内贸易所需的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开立即期或远期信用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或海外代付、开立履约保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贴现等业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平稳,资信状况良好,本次对欧凯公司新增担保额度5,000万元,到期续保额度75,000万元,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为支持其发展,同意公司为欧凯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8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88.75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4.7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79%。若本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88.9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01%。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3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在工商银行申请的6,780万元

    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

    ●本次担保额度为6,78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为中孚电力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3.54亿元。

    ●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4.77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2月18日,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目前该笔担保即将到期。

    2014年1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申请的6,78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人代表:杨杰伟

    注册资本:155,000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涉及审批或许可的,取得审批或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

    中孚电力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3年9月30日,中孚电力资产总额为722,641.79万元,负债总额为593,653.43万元,净资产为128,988.36万元;2013年1-9月利润总额为22,259.26万元,净利润为16,134.2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中孚电力在工商银行巩义支行申请的6,78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1年,未提供反担保,资金用途为办理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敞口承兑等业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公司对中孚电力新增担保额度2,280万元,到期续保额度4,500万元,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为支持其发展,同意公司为中孚电力在工商银行申请的6,78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88.75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4.7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79%。若本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88.9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01%。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3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8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申请的6,78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股票未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2014年1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4年1月29日上午9时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4、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8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申请的6,78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02至临2014-004号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2、截至2014年1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可参加。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4年1月24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五、其他事项

    1、现场会期半天。

    2、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3、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1月29日召开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2014年____月____日

    编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8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申请的6,78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