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14-001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签发的《关于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38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实际发行7,100万股股票,并已于2013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手续。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631.4098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731.4098万元。
2、《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631.409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5,631.4098万股。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2,731.409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2,731.4098万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14-002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签发的《关于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38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实际发行7,100万股股票,并已于2013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手续。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近日,公司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等手续,并取得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人民币256,314,098元变更为人民币327,314,098元,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14-003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38号)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分别向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合力化学对外贸易公司等6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共计71,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8,13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257,168.8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3,872,831.17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1,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42,872,831.1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12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3]第90830004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备注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7401810182600045719 | 338,872,831.17 |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368030100100017846 | 75,000,000.00 |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款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款不得质押。
3、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勇、黄超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3日